广东韶关一位水果摊主经营时,因为要去接一下俩孩子,所以只能空着店就走了,可是回来却发现放在门口的几筐水果不见了,起初,女摊主以为是有人趁着自己不在偷偷搬走了,于是女摊主找出监控准备报警,可是查了监控才发现,搬走水果的人身份让人意外。
刘女士在当地经营着一家水果店,售卖时令水果,由于水果的保质期短,所以,刘女士的损耗也是比较大。 事发当天上午9点多的时候,刘女士因为要去接一下孩子,由于这个点买水果的人很少,所以,刘女士决定空着店去,想着反正店里有监控,也能起到一定作用。 接完孩子回来后,刘女士发现门口放置的几箱水果不翼而飞,起初刘女士以为有人偷走了,随即便调取了监控,原来,当自己离开没多久,一辆皮卡车缓慢走了过来,从车上下来几名身穿执法衣服的男子。 随即,这些男子来到店门口,将这些水果全部搬上了车子,一共是搬走了4箱水果。 对此,刘女士质疑称,自己不在店时,城管就可以以出店经营为由将水果搬走吗?而且,自己摆放的水果,都在滴水沿下,距离人行道还有一个台阶,视频中,执法队员明显是下了台阶搬走了水果,所以,自己不属于占道经营。 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回应正在整治六乱,每天都会有执法队员向店主劝导,关于是否出示执法证、收缴凭据,粗暴将水果扔上车等问题,会协调执法队回应。 有人说,直接报警吧,这和抢没什么区别了。还有人说,这样丢水果,水果都丢烂了根本没办法再买或者是吃了。 也有人说,其实商贩占道经营就应该整治,要不然行人往哪里走,难道要走行车道吗,这太危险了,好比有些汽车停在人行道上一样,就应该直接拖走。 实际上,执法队员搬走水果的行为,并不算是罚没,而只能是一种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对场所、设施或财物进行查封或扣押,但查封、扣押的期限有明确限制,不得超过三十日。在情况复杂且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这一规定确保了城管在暂扣物品时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处理。 既然是暂扣,那么就必须履行相关的程序,即在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的类似暂扣清单,说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要载明拒签的原因或旁证人。 本案中,执法队员显然没有做到,因此,该执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理应确认违法或者是撤销。 不仅如此,由于暂扣的是水果,所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考虑到是生鲜容易腐烂的水果,所以,执法部门可以将其及时变卖留取变卖款,如果因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了这些水果腐烂,那么,执法部门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这些执法队员,本身没有执法资格,甚至说并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搬走水果的行为,是存在构成盗窃可能的,那么作为摊主,选择报警也是一种办法。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刘女士在当地经营着一家水果店,售卖时令水果,由于水果的保质期短,所以,刘女士的损耗也是比较大。 事发当天上午9点多的时候,刘女士因为要去接一下孩子,由于这个点买水果的人很少,所以,刘女士决定空着店去,想着反正店里有监控,也能起到一定作用。 接完孩子回来后,刘女士发现门口放置的几箱水果不翼而飞,起初刘女士以为有人偷走了,随即便调取了监控,原来,当自己离开没多久,一辆皮卡车缓慢走了过来,从车上下来几名身穿执法衣服的男子。 随即,这些男子来到店门口,将这些水果全部搬上了车子,一共是搬走了4箱水果。 对此,刘女士质疑称,自己不在店时,城管就可以以出店经营为由将水果搬走吗?而且,自己摆放的水果,都在滴水沿下,距离人行道还有一个台阶,视频中,执法队员明显是下了台阶搬走了水果,所以,自己不属于占道经营。 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回应正在整治六乱,每天都会有执法队员向店主劝导,关于是否出示执法证、收缴凭据,粗暴将水果扔上车等问题,会协调执法队回应。 有人说,直接报警吧,这和抢没什么区别了。还有人说,这样丢水果,水果都丢烂了根本没办法再买或者是吃了。 也有人说,其实商贩占道经营就应该整治,要不然行人往哪里走,难道要走行车道吗,这太危险了,好比有些汽车停在人行道上一样,就应该直接拖走。 实际上,执法队员搬走水果的行为,并不算是罚没,而只能是一种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对场所、设施或财物进行查封或扣押,但查封、扣押的期限有明确限制,不得超过三十日。在情况复杂且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这一规定确保了城管在暂扣物品时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处理。 既然是暂扣,那么就必须履行相关的程序,即在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的类似暂扣清单,说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要载明拒签的原因或旁证人。 本案中,执法队员显然没有做到,因此,该执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理应确认违法或者是撤销。 不仅如此,由于暂扣的是水果,所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考虑到是生鲜容易腐烂的水果,所以,执法部门可以将其及时变卖留取变卖款,如果因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了这些水果腐烂,那么,执法部门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这些执法队员,本身没有执法资格,甚至说并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搬走水果的行为,是存在构成盗窃可能的,那么作为摊主,选择报警也是一种办法。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