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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邦济民接到武汉商人举报,称其遭遇套路贷,套路贷方利用循环转账方式,将1000万制造成近亿转账假象,夺取其公司控制权,其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至今未立案。

关于史正权、赵亮等人和单位实施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的举报

2012年,新圣龙公司(以下简称“新圣龙公司”)因项目开发资金周转困难,经公司法律顾问史正权(2010年成立湖北合众创展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介绍,自2012年4月10日起,以月息5分—8分的高息条件,先后从孙正、何召华、王德生、湖北合众创展有限责任公司、王丽华处约定借款合计12520万元。扣除砍头息与居间费用后,新圣龙公司实际到账资金仅为8969万元,还款金额为8600多万元,史正权等人已通过高额利息初步谋取非法利益。

自2014年9月起,史正权等人见报案人及公司资金紧张,开始采取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还款。2014年10月9日,在其胁迫下,报案人及新圣龙公司签署对账函,载明截至对账之日仍欠王德生、王丽华本金6300万元、利息2217.25万元,合计8517.25万元,该对账函系被胁迫签订,并非双方真实债权债务情况。

为进一步垒高债务、将非法利息合法化,史正权、赵亮等人精心策划套路贷陷阱,核心实施了三项违法行为:一是刻意制造9700万元虚假资金流水;二是通过胁迫报案人转让资产,已足额清偿全部债务;三是赵亮无视债务清偿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史正权、赵亮等人刻意制造9700万元虚假资金流水,实施套路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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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3日,在史正权等人的威逼胁迫下,赵亮与报案人签订本金为9700万元、月息2%的虚假借款合同(以下简称“4.13协议”)。为制造该笔借款已实际交付的假象,史正权指使赵亮精心策划虚假资金流转,仅利用1000万元资金,通过报案人账户及多个其控制的关联账户,在短短1小时20分钟(12:51:09—14:20:39)内,完成10次倒账、20次转账,形成封闭式资金流转,制造了9700万元的虚假银行流水,该事实经武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调阅核实,资金最终全部回流至赵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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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系典型的套路贷犯罪,具体特征如下:

一是资金流转不符合正常借贷逻辑,时间极短且衔接紧密。正常借贷中,资金交付后会有合理的使用间隔,而本案中每笔资金流转最短不到2分钟,最长不超过18分钟,1000万元资金第一轮流转后仅用17分钟便全部回到赵亮账户,1分钟后又再次转入报案人账户循环操作,唯一目的就是快速制造虚假流水,伪装借款已交付的假象。

二是资金流向闭环,报案人未实际支配使用任何资金。涉案资金流转路径为“赵亮—报案人—王丽华(史正权之妻)—李凌芳—赵亮”,看似经过多账户中转,实则所有中转账户均由史正权、赵亮控制。王丽华作为史正权配偶,其账户是中转关键环节;李凌芳名下的芳源建材经营部与赵亮关联密切,接收资金后立即转回赵亮中信银行账户,最终9700万元全部回流至赵亮控制账户,报案人自始至终未支配、使用该笔资金,该借款完全虚假。

三是设立虚假中转公司,用完即注销以掩饰犯罪痕迹。用于倒账的武汉市东西湖欣兴、芳源、传奇、剑桥4家建材经营部,均于2014年5月5日注册,开户银行一致、注册地址集中在同一区域(相距不超过1千米),无任何实际经营业务和正常资金往来,系专门为此次倒账刻意设立。倒账完成后,上述4家经营部均被史正权、赵亮等人申请注销,目的就是销毁虚假资金流转证据,掩盖套路贷犯罪事实。

此外,赵亮作为史正权的司机,其名下剑桥建材经营部已注销,无稳定收入来源和充足资金储备,截至2015年4月13日,其中信银行尾号8020账户余额仅64956.61元,根本不具备出借9700万元的能力,进一步印证该借款系虚假债务,是史正权、赵亮等人精心设计的套路贷陷阱。综上,其行为已涉嫌套路贷罪。

二、报案人已通过企业及个人名下资产,足额偿还全部9700万元债务

2015年6月起,史正权、赵亮等人以围堵、跟踪、打砸等暴力手段,反复威逼报案人偿还虚假的9700万元债务。被逼无奈,报案人及相关关联公司被迫签署一系列合同、协议,以转让资产的方式偿还债务,相关资产总价值近1.1亿元,已完全覆盖并超出9700万元虚假债务,具体如下:

1.2015年9月,新圣龙公司与赵亮签署8套门面商铺购买合同,商铺面积1652.08平方米,市场价4万元/平方米,合计总价6608.32万元,已完成产权过户,用于冲抵债务;

2. 2015年9月25日,报案人控制的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史正权下属员工帅锦玲签署车库购买协议,转让总计220个地下车库,合计总价2400万元,该批车库位于核心地段,市场价值可观;

3. 2015年9月25日,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帅锦玲签署洪山区长虹桥58号天久云门小区门口3000平方米房屋拆迁补偿转让协议,转让价200万元,该拆迁安置资产系优质资产,实际价值远超转让价;

4. 2015年9月25日,报案人控制的和城物业管理公司与帅锦玲签署天久云门项目物业承包经营合同,该项目每年营业利润200万元,至今史正权等人通过该协议长期侵占物业收益;

5. 2017年6月15日,新圣龙公司与史正权签署圣龙国际广场营销代理合同,史正权通过该合同侵占项目营销收益,进一步弥补其所谓“债务”。

上述资产经市场合理估值,总价值近1.1亿元,远远超出史正权、赵亮等人虚构的9700万元债务,也超出报案人按法律规定应偿还的全部本息(截至“4.13协议”签订之日,依法应偿还本息仅1855万元)。至此,涉案全部虚假债务已通过资产转让足额清偿完毕,史正权、赵亮等人已无任何合法债权主张依据。

另需说明,2015年9月22日、10月20日,报案人分两次向赵亮实际借款260万元,截至目前已偿还204万元,该笔真实借款与9700万元虚假债务无任何关联,史正权、赵亮等人却刻意将二者混淆,用于虚假诉讼。

三、赵亮无视债务清偿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非法侵占报案人资产

2016年,在报案人已用价值近1.1亿元的资产足额偿还9700万元虚假债务的情况下,赵亮无视债务已清偿的客观事实,受史正权指使,以“4.13协议”约定的9700万元虚假债务为依据,将该笔虚假债务与报案人实际借取的260万元真实借款(已偿还204万元)恶意合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报案人及新圣龙公司、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9700万元本息。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因未认真核查涉案资金流向、未查明虚假流水及债务已清偿的事实,受赵亮、史正权等人提交的虚假证据误导,作出错误裁判,导致报案人名下200多个地下停车位、8个门面房、天久云门小区物业管理经营权等巨额资产被非法抢占,报案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报案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

此外,史正权、赵亮等人在实施上述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过程中,还多次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侵害报案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主观恶性极大、行为极其恶劣:2014年9月,史正权带领财务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闯入报案人公司,暴力抢夺公司印章、打砸财务办公室;2015年6月4日,史正权等人将报案人非法拘禁在张义华办公室及其茶楼,

对报案人进行殴打、侮辱;2016年3月,受史正权指使的社会闲散人员跟踪、骚扰报案人及公司相关人员,甚至手持凶器翻院墙进入报案人家中恐吓威胁;2017年11月,何召华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赶出报案人公司物业工作人员,破解收费电脑密码并私刻项目印章;2018年9月,报案人多次收到不明电话威胁,被警告不得上访。上述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恶劣性,应依法予以严惩。

综上所述,史正权、赵亮等人及相关公司、团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虚增债务、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在报案人已用巨额资产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后,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报案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行为已构成套路贷罪、虚假诉讼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报案人特向贵机关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详见附件),恳请贵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查明本案全部事实,追究被报案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纠正错误裁判,追回报案人被非法抢占的全部资产,挽回报案人全部经济损失。

徐孝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