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大宋王朝建国之初,有过一次非常值得注意的刑罚改革。建隆四年(963年)三月,宋太祖赵匡胤命吏部尚书张昭等人重新厘定徒、流、笞、杖诸刑的执行办法,由此形成了后来著名的“折杖法”。《宋史·刑法志》概括此事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
所谓“折杖”,顾名思义,就是把原来法律规定的笞、杖、徒、流等刑罚,按照轻重不同,折换成一定数量的杖刑来执行。这个制度如果只从中国法制史角度看,通常被解释为宋初鉴于五代刑政苛酷而采取的一项“慎刑”“恤刑”措施;但如果从“杖政史”的角度观察,事情就显出了另外一层意味:宋太祖并不是简单地减少了刑罚,而是把原来性质不同的四种刑罚,大量装进了一根国家统一使用的官杖之中。
先看笞刑。按照折杖法,原来笞十、笞二十的,改为臀杖七下;笞三十、四十的,臀杖八下;笞五十的,臀杖十下。再看杖刑,原来杖六十,改为臀杖十三;杖七十,臀杖十五;杖八十,臀杖十七;杖九十,臀杖十八;杖一百,也只打臀杖二十。也就是说,原来动辄六十、一百的杖数,被压缩到了十三至二十杖。
真正值得注意的还不是这些,而是徒刑和流刑。按照传统五刑体系,徒刑的本意是剥夺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流刑则更加严重,要把罪犯送到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乃至三千里之外。可是折杖法一出,这两种刑罚都被大量“杖化”了。徒一年,改为脊杖十三;徒一年半,脊杖十五;徒二年,脊杖十七;徒二年半,脊杖十八;徒三年,脊杖二十。打完以后,“徒罪决而不役”,也就是板子挨完,人就可以释放,不必再去服原来规定的一年、两年乃至三年徒役。
流刑也是如此。流二千里,改为脊杖十七;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流三千里,脊杖二十,随后在当地配役一年。最重的加役流,则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原来需要背井离乡、跋涉数千里接受流放的人,现在不必再按照原刑远徙,而是在身体上先承受十几杖、二十杖,然后接受相应配役。北宋高承《事物纪原》说得非常直白:“建隆四年制,徒者加杖免役,流者加杖留住居役一年,加役流三年也。”
这就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宋朝在法律名目上仍然保留着笞、杖、徒、流、死五刑,可是到了实际执行层面,笞可以折成杖,杖可以折成杖,徒也可以折成杖,流还是可以折成杖。除了死刑之外,传统五刑中的四刑,都在不同程度上汇入了杖刑。
从这个意义上说,建隆四年(963年)的折杖法,实际上完成了一次非常重要的“刑罚杖化”。
而且,宋代对这根杖并不是随便使用的。什么罪打臀部,什么罪打脊背,也有明确区分:笞、杖折刑,一律用“臀杖”;徒、流折刑,则使用“脊杖”。《宋史·刑法志》还记载,当时所用“常行官杖”,依后周显德五年(958年)制度,长三尺五寸,大头宽不得超过二寸,厚度以及小头直径都有规定。换句话说,宋初不仅重新计算了板子数量,而且开始把刑具尺寸、击打部位、刑罚折算关系一并纳入国家制度。
这就不能简单理解为“少打几板子”。它实际上是一套完整的国家身体惩罚技术。
为什么徒刑折杖要打脊背,而笞杖折刑只打臀部?原因并不难理解。在古人的身体经验中,脊杖显然比臀杖更加严重,也更加危险,因此原来较重的徒、流二刑,必须用更具惩罚性的脊杖来表现刑罚等级。刑名虽然经过折换,等级差别仍然要落实到肉体之上。国家刑罚轻重,最终被转换成了“打几下”和“打哪里”。
当然,折杖法确实有减轻刑罚的一面。一个本来要流放三千里的人,现在不用千里跋涉;一个原来要服徒刑三年的人,挨完二十脊杖便可以免役。从犯人的长期处境来看,这无疑比原有刑罚轻缓得多。所以历代论者多把折杖法视为宋初革除五代苛政的重要措施,这种判断并没有错。
但是,从“杖政史”来看,我们还应该看到事情的另一面:正因为徒役与远流被大幅度压缩,杖刑反而成为国家最经常、最方便、最直接的惩罚工具。原来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的刑罚,现在可能在公堂上一顿板子就解决;原来需要把犯人押送几千里的惩罚,现在首先变成了十七杖、十八杖、二十杖打在脊背上。
行政成本降低了,司法执行加快了,国家惩罚也因此更加集中地落到了人的身体上。
因此,建隆四年(963年)的折杖法在中国刑罚史上当然可以被称为一项“轻刑改革”;但是在中华帝国杖政史上,它还有另外一个值得记住的意义:从这一年开始,宋朝用一套精密的折算办法,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一项一项换算成了身体上的杖数。
宋太祖削减了许多刑罚,却也让那根杖,第一次如此系统地进入国家刑罚体系的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