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
1949年3月,陈奇涵随四野南下,5月被任命为江西军区司令员。1954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经毛泽东提议,由他出任庭长,同年11月改称军事法院,他任院长,兼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这样一来,陈奇涵是从拿枪的将军变成执法的法官。他通过法定程序,主持修改完善了军事法院的三个条例,率先确立全国三级军事法院体制,把军事法院分为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和军种军事法院、地区军事法院三个层级。
我国军法这条线,是从陈奇涵手里一砖一瓦搭起来的。
到了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太原两地审判四十五名日本战犯,陈奇涵主持的制度经受住了考验,也向世界展示了新中国的司法能力。
1955年申报军衔时,全军高级干部都要先填写个人军衔建议表,写上自己的目标军衔,再由上级统一审定。
陈奇涵提笔写下的是"中将"二字,并在旁边写道:"中国革命在党和毛主席的正确领导下,奋斗二十余年,今天已经胜利成功了……对我来说,个人的地位的高低得失已是一个非常渺小的问题。"
后来广为流传的是,罗荣桓看了他填的"中将",笑着说陈院长太谦虚了。
当然,陈奇涵写中将,是他的个人高风亮节。实际上,在评军衔的时候,有相当严格的标准。上将的硬条件是:在红军时期参与创建重要根据地,担任过师长或政委以上的职责、参与过重要战役。
以上这些条件,陈奇涵一条不落,甚至远远超出了条件范围。他可是赣南苏区的创建者、红一军团参谋长、红十五军团参谋长、东北军区参谋长。这些职务和经历放在一起,比一些上将有过之而无不及。
据说审核的同志翻完他的档案,说了句大实话:"这位的履历,按规定,怎么也不该是中将。"
上级最终给出的结论,是上将军衔。
实际上还有个问题:当时授衔时有一条规定,就是离开军队体系的不参与授衔。但陈奇涵明显也是个例外。陈奇涵虽然已经离开军队作战一线,但他毕竟还是军事法院院长,还是应该和军队体系靠得更近。
尽管当时陈奇涵做的是军事法院工作,但他当年对根据地建设作出的贡献还是有目共睹的。
如果只看陈奇涵当时的职务,评中将其实也说得过去。但是,军衔评定从来不是只看1955年授衔时的情况,而是要综合以往的革命资历、职务、能力和现实岗位。
经过综合分析,组织上还是坚决给了陈奇涵上将军衔,这也是对他半生贡献的认可。
1955年9月27日进行大授衔时,陈奇涵正式成为我国的开国上将。更有意思的是,他也是从1955年到现在唯一一位军法上将。
陈奇涵早年写诗明志:"富贵非吾愿,功名我不希。全国齐解放,攘攘与熙熙。"
大授衔结束后不久,陈奇涵便一再请求辞去一线领导职务,退下来读书、调研、整理历史资料,60多岁时主动要求退二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