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的人 · 朱世英案 · 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 这个检察官不认

名之辨:贸易的名字,罪与非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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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依据公开旁听材料、辩护意见、公开文件与公开报道整理,所涉事实均非司法机关认定结论,案件尚未宣判,不作有罪无罪预断,一切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前情提要:序章里,我们认识了这位在西北开发区平台公司干了六年的女董事长;之一里,我们看过了五个争点的全景。从这一篇起,把争点一个一个拆开。先拆第一个,也是全案的地基:这批贸易,到底叫什么名字。

01 同一批交易,两个法庭

先摆一个少见的事实。

据公开旁听材料与辩护意见,围绕综保公司与北投系等公司的贸易纠纷,部分案件在民事程序中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是:真实贸易。

而此刻在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里,同一批交易,被起诉书定性为:违反国资委规定开展的“融资性贸易”,并由此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基础。

同一批合同,同一批货,同一批发票。民事庭看,是买卖;检察院庭看,是空转。

这层冲突里,还压着一个更尖锐的问题。据辩护意见:这份民事判决在前,且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证据规则,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无需另行举证——也就是说,它是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

而据旁听材料,庭审中真正刺眼的正是这里:对这份判决,公诉一方几乎没有给出正面的回应。据辩护意见,按照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民事与刑事的结论发生冲突时,也不是各说各话,而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裁决。辩方由此发问:

一份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在公诉人眼里,怎么就一点效力都没有了?

——这个问题,同样要等法院来回答。

02 名之辨:两个名字,差在哪

先把两个名字说清楚。

✔ 真实供应链贸易 · 大概长这样

有真实的货权转移,货真的换过手;有真实的物流,货真的在路上;价格是市场的价格,赚的是市场的钱;开的是真实的增值税发票;上下游之间,是各做各的生意。

同一批生意,两个名字

✘ 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 大概长这样

货在账面上“走”一圈,实际原地不动;资金转一圈,又回到起点,形成闭环;上下游之间赚的不是差价,而是一笔固定的“资金占用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国资委202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就是著名的“十不准”,把这两者的边界写得非常具体。掰开揉碎一句话:

得有货、得有票、得有物流、交易对手得独立、定价得市场化、资金不能闭环回流。

那本案是哪一种?控辩双方给出的是两份完全不同的答卷。辩方交出来的:货权移交记录、物流凭证、增值税发票,以及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结论是穿透不了的真实贸易。控方认定的是:违反国资委严禁融资性贸易的规定,未开展尽职调查,未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分歧不在证据本身,而在对证据的解读:这些单据,是“真实贸易的痕迹”,还是“伪装成真实贸易的道具”?——穿透式审查,查的就是这个。

03 文件的时间线:禁令是哪一天立的

这一节,只摆时间线,不作结论。

监管这一头:2013 年起,国资委多次发文,严禁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2018 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出台,把追责的板子制度化;2023 年,“十不准”落地。

公司这一头,据旁听材料与辩护意见:2018 年 11 月,支委(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国际国内贸易业务的请示》,白纸黑字写着“先行开展不垫资、风险小的贸易业务,逐步过渡到出资类、规模化供应链贸易”;此后多次支委会和办公会,把供应链贸易定为公司重要经营板块。而起诉书指控的违规行为,发生在2021 年 5 月至 2023 年 6 月。

辩方由此提出一个问题:监管标准是逐年收紧的,用今天的更严标准,去倒查多年的探索性业务,符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这个问题怎么回答,要等法院。这里只需要记住一件事:

禁令立在哪一天,和业务做在哪一天,中间的距离,就是罪与非罪之间最敏感的一段距离。

04 为什么这个“名字”,值七个九亿

有人会问:叫什么名字,有那么重要吗?

有。因为在这个罪名里,名字几乎就是全部。

如果这批交易被认定为真实供应链贸易,那么所谓的“损失”,更接近于商业风险叠加第三方欺诈——而经营风险本身,不是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如果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那么“明知禁令而违规开展”的行为要件,就可能被勾上。再往下,7.9亿是不是“确定的损失”、和她的签字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每一步都踩在名字的地基上。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写得很清楚: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下;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从“合法经营”到“特别重大损失”,中间隔着的,就是“融资性贸易”这五个字能不能贴上去。

这就是为什么,庭审中双方在“名”上寸土不让——民事判决书里的一句“真实贸易”,和起诉书里的一句“融资性贸易”,指的同是一批货,落的却是两个世界。

05 下回预告

名字的事,说到这里。但就算名字定了,账还没算完——逾期就等于损失吗?担保还押在那里,算不算损失扣减?破产重整换回的矿权,算不算回款?下一篇《7.9亿损失,是怎么算出来的?》,我们算这笔账。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旁听手记、辩护意见、公开行政文件及公开报道整理,所涉事实、数额、程序细节均非司法机关认定结论,案件尚未宣判。文中引用的控辩双方观点均为各自陈述,未经司法确认。本文不对案件作有罪或无罪的预断,不对任何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作出评价,仅就其中涉及的贸易定性、证据规则等问题作一般性法治探讨。一切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参考依据:庭审旁听材料;辩护人当庭意见;国资委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等公开文件;《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开报道。

—— 签字的人 · 朱世英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