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昆明两家公司签订钢管供销合同后,供货方回款遇阻,对方以合伙关系、未开票、项目未竣工为由拒付74万余元欠款。代理律师郭学好介入后,从合同核心特征拆分法律关系,运用主从给付义务法理驳斥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令欠款及利息由付款方承担。

2023年7月至次年6月,昆明某钢管供应公司为某水利PPP项目陆续供货,经核算扣除退货后总货值近500万元,合作方仅支付422万元后,剩余74万余元货款未按时结清。供应方多次催讨未果后,找到云南隽兴律师事务所的郭学好律师团队寻求帮助。此前郭学好2016年开始执业,2026年2月发起设立该律所,累计承办案件近2000件,擅长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还曾代理过标的额6.9亿元的建设工程股权回购案。
郭学好接手该案后,先对双方签订的《钢管供销合作合同》做了全面梳理。案涉合同仅约定了钢管供应的规格、数量及付款节奏,未出现共同出资、共管账户、风险共担等合伙合同的核心条款,他据此判断双方并非被告主张的合伙关系,而是单纯的买卖合作。同时他还注意到,作为律师,他受邀担任过三级法院特邀调解员,曾多次参与商事案件的证据核对,对交易习惯及合同条款的边界格外敏感。
针对被告提出的“未足额开具发票则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郭学好梳理了民法典中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分规则,向法庭提交了双方微信沟通记录,证明供应方此前曾开具过部分发票,被告当时未提出异议,且合同中未将全额开票列为付款的前置条件,据此论证开票仅为从义务,不能对抗支付货款的主义务。
关于项目未竣工验收导致回款延迟的说法,郭学好明确案涉合同仅涉及钢管供应,供应方的义务是按约供货,项目是否竣工属于被告与第三方的约定,与本案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无关,被告不能以此排除自身的付款责任。此外,他还考虑到客户的资金周转压力,提前梳理了对方的付款记录与供货单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诉求。
郭学好曾担任昆明城市学院法学院特聘导师,负责过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相关指导,还参加过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并担任班长,积累了丰富的庭审应对经验。庭审中,他结合准备好的证据材料,针对被告的每一项抗辩逐一拆解,既没有偏离法律规定,也精准抓住了对方陈述中的逻辑漏洞。
庭审结束后不久,法院作出判决,完全采纳郭学好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驳回被告以未开票及第三方原因拒付的主张,判令其在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相关诉讼及保全费用也由被告承担。
案件办结后,郭学好继续参与律所与公益机构的捐赠项目,还通过云南广播电视台《以案释法》节目普及商事合同的法律常识。他认为,作为律师,面对商事纠纷要把法律规则转化为清晰的逻辑,既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给市场主体明确的行为指引。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找准合同的本质,不能让抗辩理由混淆了基本的法律关系边界,这也是办案时最需要把握的核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