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温顺可爱,但不等于可以随意触碰。近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调解办结一起未成年人挑逗犬只被咬伤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通过一案释法,提醒公众文明养宠、安全观宠。
事发当日,未成年人天天和同学途经一家商铺门前,看到拴放在店外的宠物狗,因好奇上前伸手逗弄,不慎被犬只咬伤腿部。事发后,家长第一时间带孩子就医,接种狂犬病疫苗。后续双方就医疗费承担事宜协商不成,诉至花溪法院。
承办法官审理查明,本次伤害事件,系因孩子主动挑逗犬只引发。孩子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教育、看护管理义务,存在监护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案商铺门前属于人员通行区域,犬只饲养人虽已将犬只拴系,但未采取佩戴嘴套、笼养等更有效的防护措施,未能充分防范犬只伤人风险,同样负有相应责任。
厘清双方过错之后,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平衡情理与法理,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经沟通,当事人充分理解责任划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犬只饲养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提示,饲养动物损害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多发。一方面,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告诫孩子不要随意靠近、挑逗陌生猫狗,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另一方面,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自觉文明养宠,落实看管责任。若将犬只放置在商铺门口、人行道等公共通行区域,除拴绳之外,可配套佩戴嘴套、隔离笼具等防护手段,最大限度规避伤人风险。(李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