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雷雨律师
河南平顶山,郭先生参加商家举办的喝酒挑战赛,26 分钟喝下 15 斤精酿啤酒,随即休克昏迷,被送进 ICU 抢救整整 6 天才脱离危险。商家兑现 5000 元挑战奖金,却拿出赛前签署的免责协议,拒绝承担 3 万余元医疗费用。不少网友疑惑:白纸黑字签好的免责协议,难道不算数吗?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雷雨律师明确指出:这份免责协议,从签字那一刻起,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
事件回顾:搏 5000 元奖金,喝下 15 斤啤酒险丧命
涉事酒商推出喝酒挑战赛,比赛规则要求参与者在 2 小时内喝完 10 瓶合计 15 斤的精酿啤酒,过程禁止催吐,完成挑战后还需要坚持 20 分钟,挑战成功即可获得 5000 元现金奖励。
郭先生参与本次挑战,仅仅用时 26 分钟就完成全部饮酒任务,但很快就出现休克昏迷的状况。医院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伴呼吸衰竭,紧急送入 ICU 抢救 6 天才保住性命。
事后商家如约支付 5000 元奖金,但面对三万多元的医疗费,商家拿出赛前签署的免责协议,主张风险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拒绝赔付医疗相关损失。
很多人以为签了字就代表自愿承担全部后果,然而雷雨律师表示,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法律并不认可。
律师法律解析:免责协议为什么签了也白签?
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雷雨律师结合《民法典》法条,对本案做深度拆解:
1、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法律直接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雷雨律师解读:无效≠可撤销,是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无论是否签字、按手印,只要协议约定发生人身伤害后果全部由参与者自负,这类约定直接无效。人的生命健康权,不能通过一纸协议随意处分。
2、该协议同时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商家预先打印好免责文件,让参赛者直接签字,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商家想用格式协议把自身风险全部转嫁给消费者,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3、商家作为活动组织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免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雷雨律师分析:本次喝酒挑战赛,规则设置明显违背医学常识,短时间喝下十几斤啤酒,极易诱发急性酒精中毒、窒息等严重危险。商家策划、组织这类高风险营销活动,本身就存在过错,不能拿免责协议逃避安全保障义务。
4、“自甘风险” 不能免除活动组织者责任
不少商家会抗辩,参与者自愿报名,属于自甘风险,应当自己承担全部后果。雷雨律师提醒大家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边界:自甘风险主要免除其他普通参加者的责任;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依然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法条,不能直接套用自甘风险免责。也就是说,就算参与者自愿参加,组织者该承担的责任跑不掉。
5、参赛者自身有过错,可以减轻,但不能完全免除商家责任
郭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明知短时间大量饮酒存在巨大健康风险,仍然为奖金参与极限挑战,自身同样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减轻不等于免除,法院可以按照双方过错划分赔偿比例,不会让商家一分钱不赔。
6、极端情形下,组织者还可能触及刑事风险
雷雨律师进一步提示:如果此类挑战活动造成参与者重伤的严重后果,组织者对伤害结果具备预见义务却仍然组织活动,有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并非仅仅只涉及民事赔钱问题。
律师实用维权建议
1、面对喝酒挑战、大胃王极限打卡、赢奖金免单这类拿身体极限做赌注的商业营销,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为奖金、优惠拿自身健康冒险,参与前想清楚:一旦出事,谁来承担后果。2、如果不幸参与活动发生人身损害,第一时间固定完整证据:活动规则截图、现场视频录像、消费缴费记录、完整医疗票据、医院诊断证明等,保存全部沟通记录。3、就算签过免责协议也不必担心,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维权可以同步推进:向 12315 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同时准备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雷雨律师总结:法律不承认 “我把生命交给你,你无需担责” 的约定。生命与身体健康,不属于可以私下约定放弃处分的权益。商家做营销引流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普通群众也不要为了一点奖励赌上自己的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