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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山东省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牟利性投诉举报案件中,遴选出5件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以案明规,以案促治,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超出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1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赵某的举报事项,反映其在东营市某医院购买的“代茶饮”涉嫌为无证非法生产的假药,要求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派出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核查。

经核查,2025年8月26日,赵某在东营市某医院治未病科就诊,接诊医生根据诊断结果和用药需求,为其开具两份中药饮片协定处方“降压饮”“调脂饮”。该院为传承推广中医药生活化应用,选取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成熟的中药复方作为协定处方,并制定了《科室中药协定处方管理办法》,规范院内协定处方使用管理。同时,为缩短患者取药等候时间,提升就医便利度,该医院对部分常用协定处方饮片进行了预先粗粉碎,分袋分装,供就诊患者随方取用。经研判,涉案产品“代茶饮”系依据医师处方配套使用的院内协定处方中药饮片,不属于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畴,该医院的便民调配服务行为不构成无证生产假药的行为,赵某反映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另查,赵某长期高频提出投诉举报事项,截至2026年1月初,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提出投诉事项500次,举报事项757次。本次举报中,赵某在同一时段内集中对东营市三家医疗机构及周边县区医院的同类行为提出了批量举报,并对就诊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刻意陈述家族病史并诱导医师开具处方,其取证方式、就诊动机明显异于普通就医患者。

(二)处理结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线索核查情况,赵某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2025年10月28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0月29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关于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送达赵某。

赵某对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6年1月5日向东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申请人短时间内在多个中医院就诊,各中医院向其开具代茶饮、中药面膜粉等,后申请人对各中医院的上述中医服务反复多次以相同理由发起多起举报,且在就诊过程中采取全程录像等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方式,其行为已超出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且其与涉案不予立案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资格,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驳回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精准甄别、依法规制牟利性职业举报的典型案例,对统一基层执法尺度、规范投诉举报处置具有一定的典型示范意义。

一是明确违法边界,落实包容审慎执法。

依法厘清医疗机构协定处方饮片便民分装与无证配制制剂、生产假药违法行为的核心界限,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践行包容审慎、法理相融的法治理念,既严守药品安全底线,又依法保障中医药特色诊疗服务地有序开展。

二是精准甄别不合理消费,依法规制职业索赔。

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核查举报人历史举报轨迹、跨区域批量举报特征、反常取证就医行为等情形,认定其并非为合法维权的普通消费者,而是以牟利为目的职业索赔人,也为复议机关依法否定其复议申请资格提供了有力证据。

三是统一执法尺度,提供同类案件处置范本。

针对当前医院协定处方、中药代茶饮分装类举报频发,基层执法中对涉案行为的定性尺度不一、争议较多。本案通过系统化事实研判、精准化法律适用、规范化程序处置,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同类投诉举报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模板。

案例二: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不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7日,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兰某提起的投诉事项,称其在某平台购买抓娃娃团购原价50,优惠促销价格9.8,商家无法提供上述抓娃娃服务被比较价格50的相关依据,要求对商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商家依法进行赔偿,且明确表示如最后终止调解要求开出终止调解协议,将进行信访或诉讼。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查。

经核查,兰某在2025年12月6日14时至19时时间段内共集中提起同类投诉事项7件,被投诉主体涵盖东营区多家文娱经营主体,其所有投诉事由、举报理由、诉求内容高度一致。经综合研判,兰某通过刻意搜寻商家团购价格标注瑕疵,在短期内集中批量投诉同类事项,并非基于正常生活消费需求,且无法举证证明其与涉案商家之间存在真实、正当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无法提供到商家现场核销优惠券币消费使用的证据),投诉缺乏合法维权基础,具备典型的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特征。

(二)处理结果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判定投诉人以上7起投诉不是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兰某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2025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兰某。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情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典型案例,对打击和规制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具有一定震慑和警示作用。

一是精准甄别职业索赔行为,遏制恶意维权乱象。

投诉人短时间内批量、集中、重复投诉,不以修复自身消费权益为目的,而以牟利索赔为导向,明显背离消费维权制度初衷。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其投诉频次、消费场景、行为逻辑、主观诉求等核心要素开展核查,精准识别牟利性职业索赔特征,依法不予受理,有效遏制“以维权为名、行碰瓷牟利之实”的乱象。

二是节约行政执法资源,规范投诉举报处置标准。

批量同质化职业索赔投诉,大量挤占基层市场监管执法力量,消耗公共行政资源,干扰正常执法工作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有力规制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为同类投诉举报处理提供了清晰、可参考的处置路径。

三是强化社会警示震慑,引导理性合法维权。

本案的处置结果清晰传递市场监管部门支持合法维权、规制牟利性职业索赔的执法导向,同时向社会明示非正常生活消费、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不受法律保护,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理性、正当、合法的消费维权理念,助力构建公平有序、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虚假宣传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7日,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梁某的投诉举报信,称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平台销售的“XX牌凝胶眼贴”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提出依法赔偿的诉求,并要求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查。

2025年2月1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梁某。因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梁某为牟利性职业索赔人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梁某。经核查,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平台销售的“XX牌凝胶眼贴”进行广告宣传时,广告内容涉嫌违规违法。鉴于该公司及时下架涉案产品并进行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其进行了指导教育和普法宣传,并于2025年2月28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梁某。

(二)处理结果

2025年3月3日,梁某不服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垦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后,按照程序开展案源登记、现场检查,调取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对该公司进行相关证据核实,最终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梁某,符合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得到复议机关支持,对于同类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具有一定典型示范意义。

一是厘清行为表征,识别牟利索赔。

申请人采取邮寄挂号信方式提交投诉举报,意图规避大数据排查,且投诉举报材料为制式模板,主张赔偿的同时以立案查处向市场监管部门施压,主观上意在牟取不正当利益。当其诉求未获满足,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持续施压,属于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

二是区分诉求类型,规范分类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将投诉与举报事项予以分类处置,认真核实投诉举报人身份及消费基础事实,对真实消费引发的合理诉求,依法予以受理。对于举报的涉嫌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处置,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是落实轻微不罚,传递执法温度。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全面开展案源登记和调查取证,综合裁量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

案例四: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超出生活消费需求、多次同质化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8日,利津县市场监管局短时间内收到黄某通过挂号信函提交的4批次15件投诉举报事项,集中反映辖区内两家超市存在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广告宣传用语涉嫌违法等问题。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派出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查。

经查,黄某反映利津两家超市经营的酱菜、烤地瓜、凉拌麻油、精致粉皮、食用油、购物袋、纸杯等十余类商品存在标签标识不规范、广告宣传用语涉嫌违法等问题。该4批次投诉举报事项存在着文本表述高度雷同、投诉模式高度格式化、问题案由高度同质化等特征,其投诉举报的事项均为轻微瑕疵问题,且黄某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利津县辖区,在东营市其他县区也存在同类、批量投诉举报记录,消费行为特征明显异于普通消费者行为,具备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的特征。

(二)处理结果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利津县局认定该批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26年1月12日,向投诉人送达《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对前期已分流受理的相关事项全部终止调解程序。2026年4月13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批《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索赔异常名录库》,黄某被正式纳入职业索赔异常名录,实现全省联合约束惩戒。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精准甄别标签瑕疵类批量恶意投诉、依法规制职业牟利索赔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基层投诉举报处置、遏制滥用维权资源、优化县域营商环境具有一定典型示范意义。

一是坚持穿透式实质审查,精准界定维权边界。

市场监管部门摒弃“就事论事、逐件处置”的机械执法思维,不局限于商品标签、宣传用语等表面合规瑕疵,而是从投诉人居住地域、消费频次、投诉模式、文本特征、索赔动机、损害结果等多维度综合研判,严格区分普通消费者正当维权与职业索赔人牟利举报,精准锁定“非生活消费”核心定性要件,为同类轻微瑕疵批量投诉处置提供清晰判定标准。

二是节约行政监管资源,提升基层执法质效。

标签标识、宣传用语轻微瑕疵类投诉数量多、同质化强、处置耗时长,长期占用大量基层执法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批量恶意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终止调解处置,有效斩断职业索赔批量牟利链条,将有限执法力量集中于民生监管领域。

三是护航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规制以轻微合规瑕疵牟利索赔的恶意行为,严厉打击滥用投诉举报制度、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恶意消耗公共行政资源的乱象,既坚守依法监管底线,又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切实保护中小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案例五: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3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收到郭某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在东营某公司淘宝店铺购买的XX益生菌软糖,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要求民事赔偿并给予举报奖励。

经核查,郭某在东营某公司淘宝店铺购买的XX益生菌软糖,相关商品页面上发布有“肠胃健康”并通过前后对比图的形式暗示对儿童饮食及成长有帮助作用的相关内容,该产品实际为普通食品,不具有作用于肠胃及改善成长发育相关的功效,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2025年8月12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对东营某公司淘宝店铺涉嫌虚假宣传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7月31日,通过邮寄告知郭某投诉受理决定。2025年8月13日,通过邮寄告知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及对举报事项的立案决定。

(二)处理结果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整改了相关商品链接,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积极消除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对东营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郭某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对未在法定期限对案涉举报事项作出并告知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服,于2026年4月9日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对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予以立案,故已履行了告知的法定职责。因申请人并非该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对人,其与该行政处罚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人针对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举报事项的典型案例,对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投诉举报处置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一是坚持包容审慎执法,落实轻微违法免罚要求。

本案中对轻微违法行为未机械实施行政处罚,而是综合当事人主动纠错、危害轻微等情节,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督促当事人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又避免轻微违法主体过度受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法理情相统一。

二是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全流程办案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举报事项核实、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履行了立案告知职责,且在行政复议环节紧扣利害关系、法定职责两大要点进行答复,取得复议机关支持,形成同类案件复议答复的办案范式。

三是鲜明释放监管导向,规制牟利性职业举报。

本案传递了保护正常消费维权、抵制恶意牟利索赔的执法信号,打破职业索赔人“逢举报必奖”的预期,挤压职业索赔空间,为全市处置普通食品宣传瑕疵类举报案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执法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