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秸秆不仅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诱发雾霾天气,还存在火灾隐患,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道路交通与农业生产秩序。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露天焚烧秸秆违法案例予以公布。请广大群众以此为鉴,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相关规定。
案例通报
案例一
2026年10月16日上午,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共何村实施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10月16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为1次,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赋分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案例二
2026年10月17日下午,执法人员经视频巡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寺前村实施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为1次,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赋分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秸秆禁烧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 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款。】
来源:上虞伞城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