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周扒皮还狠!”广州白云,女子在糖水店试岗 8 天,干完被告知学徒没有一分工资!女子“这不是白嫖吗?”老板:“国有国法,店有店规,学徒不能跟正式员工混为一谈,学徒就是不给工资。”

张女士不服,自己辛辛辛苦干了八天,一分钱没拿到,老板一句“学徒不给钱”就把她打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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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张女士在招聘软件上刷到一家糖水店招人,就上门面试去了。

店里跟她说:先来试岗八天,干得来再说。

她去了。

八天,一天没落。上午十点进门,晚上十点出门,一天十二个钟头

这八天,她可不是站旁边看的,她是实打实地干。炸小吃,油锅一开,一站就是一下午。

给客人端糖水、出餐、送单。碗筷堆成山,她蹲在水池边一个一个刷。

桌子脏了,她擦;门口乱了,她理。前台结账,收钱找零,也是她。

店里能有的杂活,她全上了。

一天站十二个钟头,脚底板都肿了。

八天试岗期满了。张女士没走,接着又上了五天正常班。

后来她觉得实在太累了,不想干了,提了离职。

算工资的时候,戏剧性的一幕来了。

老板给了600块钱,说工资结清了。

张女士都愣了,试用期8天加正式5天,自己干了13天,怎么才600块钱?

张女士以为老板算错了,提醒他前面八天是不是漏算了?

老板手一摊,说:“前面8天你属于学徒,学徒没有工资。”

张女士当然不干,和老板理论。

老板在聊天记录里回了她一句:“国有国法,店有店规。学徒不能跟正式员工混为一谈,学徒就是不给工资。”

老板还补了一句,说自己招人那会儿就讲清楚了——试岗无薪,你当时是点头同意的。

张女士不认这个说法。

她说:“我天天干十二个小时,我不是来旁听学东西的,我是来干活的。干了活,就该拿钱。”

两边谈不拢。张女士一纸投诉递到了广州白云区人社局,就想把这八天的报酬要回来。

一、这事,法律上到底站谁?

老板口口声声说“国有国法,店有店规”,可老板忘了——国法在前,店规在后。店规再大,大不过法。

咱们国家的法律里,压根没有“无薪试岗”这四个字。也没有什么“学徒干活可以不给钱”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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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到了店里,听老板安排干活,受店里管理——从你干活的第一天起,事实劳动关系就成立了。

它叫试岗也行,叫学徒也行,叫见习也行。名头随便换。但是只要你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给报酬。

这是法定的,不是商量的。

二、那老板说的“当时说好无薪,你也答应了”呢?

这个约定,无效。你答应了也没用。

因为它跟劳动法顶着来。老板不能拿“店规”去压“国法”,再拿“你同意了”去给这笔钱洗白。

至于新人上手慢、培训有损耗——那是店铺自己的经营成本,不是让求职者白干活来替你扛的。

法律上只有【试用期】这个词。但试用期也得发工资,而且不能低于同岗位的八成,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老板嘴里的“试岗”,是他自个儿造出来的词。法律不认。

所以张女士这八天的钱,该不该给?该。

这套路,其实不算新鲜。

说得好听是“试岗”,说得难听点,就是白用你八天。

他赌你什么?赌你不懂法,赌你嫌麻烦,赌你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不敢吭声。

八天,一天十二个钟头,小一百个工时。

这些工时,进了他的账,成了他的便宜。

我最想夸的,是张女士没有认这个哑巴亏。

很多人遇上这种事,骂两句,拉倒。

八天的钱,算下来也没多少,耗时间、跑部门、折腾一圈,图个啥?

可她没有。她去了人社局,递了投诉。

这一步,分量比那八天的钱重得多。因为她不只是替自己要这笔账。

她是在告诉所有动歪心思的老板一句——打工的人里,有懂法的,有较真的,有不怕麻烦的。

这样的人多一个,那些“试岗无薪”的套路,就少一分市场。

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不需要谁来恩准。

“店规”压不住“国法”,一句“学徒没工资”也糊弄不过去。

愿这八天的账,能一分不少地回到她手上。

也愿往后每一个走进店门打零工的人,都记得留个心眼——聊天记录存好,打卡拍下,排班留着。

证据在手上,腰杆才挺得直。这个理,张女士顶住了,后面的人就少踩一次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