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葛树春律师表示,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合同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就应当承担对应的履约还债义务,不能把财政困难当作拒绝履行生效司法判决的理由。
江西丰城市同田乡政府2015年与施工企业签订乡镇建设施工合同,项目完工验收投入使用后,长期拖欠工程款。企业起诉后一二审全部胜诉,判决乡政府偿还工程款及利息,本息合计超5000万元。但乡政府仅支付30万元便停止履约,企业两次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回应,现任乡党委书记直言乡政府没有财政偿还能力,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该工程项目合同总额8690万元,审计结算价款7349万余元,乡政府先后以现金、土地抵扣等方式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欠款双方还专门签订还款协议,约定通过出让土地分批清偿债务。可计划出让的地块或流拍、或受规划指标限制无法变现,还款计划彻底落空。
北京葛树春律师分析,把土地出让作为还款主要来源本身就潜藏巨大风险,土地市场行情、规划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偿债能力,企业在和基层政府合作时,应当充分评估该类履约风险。
案件诉讼阶段,乡政府抗辩项目属于自筹资金公益项目,地块流拍属于客观原因,并非恶意违约,但法院并未采纳该说法,判令乡政府承担本金以及按月计算的逾期利息。
葛树春律师指出,法院判决已经明确合同合法有效,违约事实成立,生效判决书具备强制约束力,不能以客观财力不足直接抵消法律责任。
如今企业手握胜诉判决,却遭遇执行现实困境。葛树春律师认为,针对机关单位的执行有特殊现实障碍,但企业依然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核查可处置资产,也可以通过申请提级执行等法定途径继续维权。
这起案例也给各方敲响警钟,基层政府上马建设项目,必须把资金来源落实到位,避免把财政风险转嫁到市场企业身上,维护司法判决权威与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