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了,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来了——我能拿回多少钱?

答案是:看你为什么退。

新司法解释区分了两种情形,算法完全不同。

基本原则

《解释》第十五条:

返还预付款本金 = 预付款 - 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合同解除后,还可以主张利息和合理费用损失。

关键问题在于:已消费的部分按什么价格算?

情形一: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对消费者有利)

适用场景:商家搬迁、降低服务质量、转让合同义务、卷款跑路等。

《解释》第十六至十八条确立的规则:

已消费部分 → 按折扣价 / 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

利息 → 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举例:你办了张健身年卡,原价 6000 元,打了 5 折花了 3000 元。用了 3 个月后健身房搬走了。

· 已消费部分按月折算:3000 ÷ 12 × 3 = 750 元

· 应退金额:3000 - 750 = 2250 元

· 另外还可以主张按 LPR 计算的利息

情形二: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对经营者有利)

适用场景:消费者个人原因不想继续了、搬家了、身体原因等。

规则:已消费部分 → 按打折前的原价计算

利息 → 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远低于 LPR)

同样的例子:你办了同样的健身年卡(原价 6000 元、5 折 3000 元),用了 3 个月后因为搬家不想去了。

· 已消费部分按原价按月折算:6000 ÷ 12 × 3 = 1500 元

· 应退金额:3000 - 1500 = 1500 元

· 利息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算

对比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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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次数服务合同怎么退?

《解释》对"计时卡"(如年卡、季卡、月卡等不限次数服务)有专门规定:

按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退款项

举例:你办了一张 12 个月的健身年卡(3000 元),用了 4 个月因商家原因解除:

· 剩余 8 个月 / 总共 12 个月 = 2/3

· 应退:3000 × 2/3 = 2000 元

"员工提成"不能算进退款扣减

《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这一条专门打击"套路式、劝诱式"营销。商家不能说"你的卡 3000 元,我给了业务员 500 元提成,退款时要扣掉"。

真实案例:

深圳某消费者花 14888 元购买 38 节私教课,上了 3 节因身体原因退费。门店要求按原价 28% 扣手续费。

→ 分析:按《解释》规则,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已消费部分按原价计算,但"28% 手续费"没有合同依据且明显不合理,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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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商家有过错,退款对你有利;你自己要退,商家不吃亏。公平合理。

下篇预告:商家卷款跑路——不止退钱,还要"退一赔三",严重的要坐牢。 下篇讲最解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