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甘肃天水褐石培心幼儿园血铅异常案,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慧芳、朱敬琳等六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迎来法律的严厉制裁:幼儿园实际负责人李慧芳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执行园长朱敬琳获刑十五年,罚金三十万元;后厨四名工作人员牛爱元、文亚芳、贺旭霞、安春玲,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纸判决,是对受害孩童的告慰,也是对漠视未成年人生命健康者的沉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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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令人触目惊心的核心事实,早已被调查查明:涉案幼儿园管理人员授意后厨人员,网购外包装明确标注不可食用的彩绘颜料,掺入面粉制作三色红枣发糕、玉米卷肠包等面点,长期供给园内幼儿与教职工食用。大量儿童食用含铅食品后出现血铅异常,两百多名孩子健康受损,童年蒙上难以抹去的阴影。彩绘颜料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绝非食品添加剂,六名被告人明知风险,仍然长期实施该行为,最终酿成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恶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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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定,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不是简单的食品安全疏忽,而是主观故意之下,把黑手伸向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幼童。从决策授意的园方负责人,到动手制作、添加颜料的后厨人员,六人均属于共同犯罪,法院根据各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精准量刑,罪责匹配。

北京律师葛树春就此案发表观点:食品安全,尤其是托幼机构面向未成年人的食品安全,属于底线中的底线,不容任何侥幸和践踏。葛树春认为,《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身就是重罪,只要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即可构罪;而在幼儿园、面向低龄幼儿实施此类犯罪,依法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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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树春分析,本案判处主犯无期徒刑,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此类侵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幼儿身体尚在发育,铅元素一旦蓄积体内,对神经系统、智力发育的损害很多是不可逆的,伤害会伴随孩子一生。行为人作为幼儿园经营者、管理者、后厨工作人员,本应守护孩子饮食安全,反而主动将有毒颜料做成食物给孩童食用,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葛树春还提到,该案的判决也释放明确司法信号:幼儿园、托管机构等涉未成年人场所,一旦人为故意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不会以“管理疏忽”“不懂常识”从轻开脱。管理者的授意、默许,后厨人员的配合实施,属于共同犯罪,每一个参与人员都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除刑事追责之外,受害幼儿家庭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索赔,要求侵权人承担医疗费、后续康复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刑事判决并不免除民事赔偿义务。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六名被告人今天的刑罚,是罪与罚的对等,完全是罪有应得。孩童无还手之力,幼儿园本应是守护幼苗成长的港湾,而该案中的被告人却将牟利与敷衍凌驾于幼儿生命健康之上。

这起判决,不仅是对六个被告人的惩戒,更是对全国所有幼教机构、餐饮从业者的警示:食品安全红线碰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健康的恶行,必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打击。守护幼儿餐桌安全,需要机构自律、监管常态化,更需要司法利剑高悬,让所有试图伤害孩子的人,敬畏法律、心存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