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立医院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速进入医养照护领域:护士上门照护,医院自办养老机构,医疗与养老的服务边界不断打开。

然而,“怎么收费”一直是绕不开的堵点。在坚持公益性的框架下,机构不敢把价格定高,往往只能收取基础服务费,可人力、运营、医疗风险等成本却难以覆盖;上门护士额外承担交通与时间成本,却缺少相应补偿机制;失能、半失能患者的部分“医疗级”需求,却可能找不到对应收费依据,机构“有能力、不敢接”。

针对这一长期说不清的定价困局,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范围。

在业界人士看来,这份指导意见的关键意义不止于“补空白”,更在于把普惠养老的位置讲清楚了:在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中,它并不是基础性、兜底性养老,而是依靠政策支持和市场运作,面向广大普通家庭。

指导意见在主要原则中明确,在“坚持普惠可及,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的同时,要“坚持分级分类,引导增加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

分级分类主要依据养老机构类型和服务类型。

服务类型分为三类: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上门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向入住老人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非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在基本服务费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费等其他费用;上门服务费指养老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收取的费用。

机构类型则包括: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和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指导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均明确为普惠支持型机构,并要求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具体工作、发布机构名单并定期更新。

根据指导意见,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社会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地级及以上发展改革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非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16日在答记者问时进一步解释称,对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其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与此同时,“充分考虑其成本可能相对较高的实际,允许根据成本增加情况适当提高基准收费标准,调动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换言之,指导意见对公立医院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划定一条 “松绑又立规”的边界: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让政府投入的政策红利真正传导到群众;非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公立医院所提供的高质量医养照护服务提供合理补偿。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该新闻发言人表示。

具体来说,政府指导价在制定和调整前,会先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支出,也包括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应按照要求冲减成本。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养老机构性质等因素。

与此同时,考虑合理的利润水平,释放明确信号,引导各方加大投入力度,稳定经营预期,从而实现机构可持续、老人可负担的双重目标。

为引导各类支持政策向普惠支持型机构集中倾斜,该新闻发言人还提到,加大对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等支持力度,推动将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按规定用好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升。

近一年多以来,国家卫健委和地方卫健部门多次发文,支持优先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改扩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提升县域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进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发展医养结合服务。

结合供给侧分级诊疗目标,需求侧“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枢纽”的现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医养照护服务,鼓励上门服务,正成为各类政策支持的一个焦点。

指导意见也专门规范了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相关收费标准:全托床位10张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上门服务方面,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表示,上门服务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制定,地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为服务机构自行定价提供指引。通过清晰明确的价格政策,让服务机构合理定价、明白收费,让老年人家庭看得懂、可比较,推动扩大更多优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