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0月14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联合昌平区民政局召开“守护老有所养 情暖银发安康”新闻通报会,通报涉养老领域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一起案例中,刘大爷夫妇原有房屋拆迁后,安置房产权归属在家庭成员间产生分歧,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权属。昌平法院秉持“调解优先、情理兼顾”原则,组织各方协商,最终促成调解协议:安置房归儿子一家所有,但刘大爷夫妇享有该房屋终身无偿居住权,儿子一家不得擅自出售、抵押或限制老人居住。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刘大爷与霍大妈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刘先生,刘先生与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小刘。2011年,刘大爷名下原有房屋拆迁,安置人口包含刘大爷夫妇、刘先生夫妇及小刘五人。现家庭成员对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产生分歧,各方协商无果后,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明确涉案安置房的权属。
昌平法院秉持“调解优先、情理兼顾”原则,全面核查拆迁来源、家庭成员居住现状及老年人养老权益等核心要素。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相关规定,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积极组织家庭成员协商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涉案拆迁安置房归刘先生、王女士及小刘共同所有;刘大爷、霍大妈享有该房屋终身无偿居住权;两位老人在世期间,刘先生一家不得擅自出售、抵押该房屋,不得限制、干涉老人正常居住使用。此次调解既明晰了房屋产权归属、化解了家庭财产争议,又保障了刘大爷夫妇的居住权益,让老人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该制度实现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益的合法分离,对满足特定人群,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居住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官提示,老年人处分自有房产、办理赠与过户、产权更名、拆迁确权等重大财产事项时,如希望保留居住权益,应与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并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子女取得房屋产权后,亦应恪守孝道,尊重老人居住权益,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秩序。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