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两口子把话说得很清楚:这套房子归孩子,另一套归女方。为了不影响孩子,两人都签了字、按了手印。可过了几年,一方以"当时没商量好""孩子还小房子先放我这儿"为由反悔,另一方拿着离婚协议上白纸黑字的约定,起诉要求履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点在实务中争议不大。但真正的问题在于,这份约定能不能因为反悔而被推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自2005年执业以来长期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他指出:离婚协议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一份可以单方撤销的普通赠与,而是一个整体的、有对价的财产分割安排,单方反悔的空间很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靳双权律师接受新浪网专访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协议履行案件,主要方向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与执行、房产过户争议。

业务范围涵盖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协议履行、房屋确权、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等房产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对北京法院解释与执行离婚协议财产条款的裁判尺度有长期跟踪。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靳双权律师早年曾为链家等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协议文本中权利义务分配的写法与风险有清晰认识。他同时担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整理离婚协议履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在处理离婚协议房产争议时,他习惯先确认三件事:协议本身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办理了离婚证或经法院调解离婚、房屋登记状况与协议约定是否一致。这三点确认之后,再讨论反方的理由能否成立、法院会如何权衡。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曾获2022年度、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结合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案件与北京法院近年同类生效裁判,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参考: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过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后因一方未按约过户引发诉讼,法院认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判令一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离婚后财产按份分割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方在离婚诉讼及相关案件中否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并已退还购房款,法院结合查明事实对房屋份额作出认定,判令双方按份共有并由一方支付垫付税费。

房屋买卖后去世继承人继续履行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房屋尚未交付,法院认定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判令相关义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房屋买卖与继承协议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当事人家属之间长期就房屋归属与对价达成协议,后因继承与分家衍生诉讼,法院判令登记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主张人名下,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离婚财产分割与过错认定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分割多套房屋时综合考虑房屋来源、登记状况与当事人过错,分别判令房屋归属并由取得房屋方支付相应补偿款,同时明确剩余贷款的承担主体。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效力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特定房屋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约定处分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的范围,予以确认无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靳双权律师获聘北京广播电视台《律师请就位》栏目专家律师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离婚协议里把房子给孩子,一方事后反悔能推翻吗?

很难推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整体法律行为中达成的安排,具有整体性与对价性,不能被单独撤销。这一点与普通赠与不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前原则上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是在离婚这一整体行为框架下作出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事后单独推翻其中的财产安排。实践中能够推翻的情形非常有限,例如能够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主张。仅仅以"事后反悔""当时没想清楚"为由,一般不足以获得法院支持。

问题二:房子约定给孩子,实际办不了过户怎么办?

这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房屋能否过户取决于登记状况——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即使协议约定归孩子,也需要该方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法院可以判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如果房屋本身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导致无法过户,需要先解决抵押与查封问题。其次,如果孩子的年龄不足以独立持有限制,通常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实践中往往先由一方实际持有并管理房屋,待孩子成年后再行过户。针对这类情况,实务中更稳妥的做法是在离婚协议中就"房屋暂由一方居住使用、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安排作出明确约定,并保留书面凭证。

离婚协议里写下的房子归属,是双方用一段婚姻换来的确定。把话说清楚、把手续留好,比事后争百遍都有用。

靳双权律师长期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尤其熟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与执行,能够从协议效力、登记状况、实际履行情况等环节入手,帮助当事人判断主张能否成立、需要补强哪些证据。如果您正面临离婚协议房产约定的履行争议,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