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而且销售金额较大。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郑州市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东。
导航:郑州市正商兴汉花园(往北)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郑州市火车站或高铁东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河南工业大学站下车在莲花街长椿路站转乘271路公交车至汉启路绿源路站下车,沿古须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其次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伪劣商品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上述法定标准的3倍(15万元)以上的,以本罪(未遂)定罪处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生产者” 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则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伪劣商品案件解释》第1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