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毛球、篮球、足球等体育运动是校园常见的休闲锻炼方式,但运动过程中难免发生磕碰,甚至引发意外受伤。那么校园学生自发运动受伤,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参与者、学校、保险公司各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起来看看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未成年人校内打球致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3日周日返校时段,钦州市某寄宿学校学生小杨、小恒与多名同学,在校园中庭公共区域自发相约打羽毛球。该区域为师生日常通行通道,并非学校划定的专业运动场地,现场球网也由学生自行架设。同学们轮流上场对打,后续仅剩小杨与小恒二人近距离对峙对打。持续十余分钟后,小恒起跳杀球,高速飞行的羽毛球直接击中近距离站立的小杨右眼。受伤后,小杨当即蹲地休息,随即出现右眼视物模糊症状,后续近乎失明。

班主任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学生家长,通知家长到校接领小杨就医治疗。小杨到医院住院治疗19天。2025年7月,经司法鉴定,小杨右眼视力盲目4级,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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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小恒家长先行垫付医疗费2000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杨的法定代理人将小恒及其父母、涉事学校、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庭审中,三方各执一词。小恒一方辩称,羽毛球运动存在固有风险,小杨自愿参与运动属于自甘风险,己方正常击球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事学校辩称,已常态化开展校园安全教育,事故属于意外运动损伤,学校无过错无需担责。保险公司则认为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进而拒绝赔付,并对多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经详细审理核查,扣除医保报销费用及被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后,最终核定小杨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羽毛球属于具备对抗性、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本次纠纷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本案中,小恒起跳杀球是羽毛球运动常规竞技动作,完全符合运动规范,不存在故意伤害、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过错行为,因此小恒及其法定监护人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明确: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共同参与文体活动的普通参与者,不能免除学校法定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经查,案涉校园中庭为公共通行区域,学校明确禁止在此开展对抗性球类运动,但多名学生私自架设球网、聚集打球近半小时,学校未能通过日常课间、课余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并制止违规行为,存在明显管理疏漏,是本次意外事故发生的间接诱因。

结合事故发生成因、各方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法院酌情判定涉事学校对案涉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5万余元。因该校已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且赔偿金额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该笔赔偿款依法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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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钦北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俗来讲,同学之间正常参与体育运动,无违规、无过错、无故意伤人行为,无需为意外损伤担责;但学校不能以“运动有风险、学生自愿参与”为由免责,必须尽到全程、全面的教育、巡查、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漏即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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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校园运动安全无小事,需多方共同守护。青少年要充分认识羽毛球等对抗性运动的潜在风险,自觉遵守校规校纪,不在走廊、中庭等通行区域开展危险运动,运动中注意规范动作、保持安全间距。

学校不能仅以“自甘风险”推卸责任,须将安全教育落到实处,加强课余时段巡查,及时制止违规运动行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家长也应强化日常安全监护,提升孩子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务必第一时间就医并留存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共同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来源 | 广西法治日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转自 | 广西高院

【2026年第1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