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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曝光

典型第四批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解决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守护全州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州近期全面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采取“线上监测+线下核查+清单管理”模式,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依法查处一批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一、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一:西昌市三只蜘串烧店后厨卫生差案

2026年4月21日下午,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西昌市某串烧店进行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后厨地面脏,油污重、积水严重、灶台上未清理,总体后厨卫生差。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店立即打扫后厨,并保持后厨环境清洁。2026年5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后厨墙面油垢很厚,地面脏乱有污水积液,后厨卫生仍然未改善。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保持后厨清洁干净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再次明确,网络餐饮并非监管“盲区”,厨房卫生则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任何“小脏乱”均构成违法,监管部门坚持“零容忍”,即便轻微违规也依法予以警告或处罚。希望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二:甘洛县焱燚大虾虾火锅(个体)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6年4月3日,本局开展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执法人员通过美团 APP 随机抽取商家进行核查,对甘洛县焱燚大虾虾火锅(美团 APP 公示名称:焱燚大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按要求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工作人员健康证,但核查中发现后厨三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已超过有效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典型意义:餐饮经营者需履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法定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能形成有力震慑,促使其他餐饮从业者引以为戒,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规范整个餐饮行业的经营行为。通过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餐饮市场环境,营造安全、诚信的消费氛围,让消费者吃得安心、放心。

案例三:雷波开心凉粉店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6年6月4日,雷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凉粉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操作台、周边墙面及地面积存大量油污,经营场所整体环境卫生脏乱,不符合食品安全经营场所卫生相关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典型意义:不少网络餐饮线上小店只注重线上包装、接单引流,忽视线下后厨环境卫生。本案直指线上餐饮“线上光鲜、线下脏乱”的典型痛点,警示经营者网络餐饮并非监管盲区,外卖后厨全程纳入抽查范围,流量不能凌驾于食品安全之上,必须同步管理好线下生产加工环境。

案例四:越西县班布熊蛋糕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核查发现:越西县班布熊蛋糕店办理《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该店在网络餐饮平台经营的鲜花蛋糕所使用的“玫瑰花”装饰不属于国家卫健委公布的可使用花卉目录,且未对在蛋糕表面装饰用的“玫瑰花”进行有效隔离。经查当事人售出1个该款蛋糕,货值金额78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予以查处。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较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未经国家卫健委公布的可使用花卉,存在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定期检查清理食品制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五:喜德县黄手艺冒菜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经营设施设备不达标案

2026年6月10日,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线上经营冒菜的黄手艺冒菜开展州级抽查后续现场核查,现场发现该店一名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加工区域未规范配备防尘、防蝇、防鼠三防设施;冷藏储存设备无温度显示装置,无法对食材储存温度实施常态化管控。该门店为线上线下同步经营的网络餐饮门店,依托外卖平台接单销售冒菜类餐食。当事人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基础硬件设施配置不满足食品安全经营条件。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处罚决定书》(凉喜市监当罚〔2026〕2号),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配齐三防设施、冷藏测温设备,督促全体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同步将该商户违规线索推送对应外卖平台,由平台全程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目前当事人已按要求开展整改,完善设施配置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存在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经营硬件设施缺失问题,若从业人员带病上岗、冷藏储存温度失控,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直接侵害线上订餐消费者身体健康。案件查处暴露出部分网络餐饮商户重线上接单、轻基础安全管理的问题,线上线下餐饮执行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倒逼辖区网餐商户补齐硬件短板,推动外卖平台落实线上商户整改跟踪责任,提升消费者对外卖后厨人员、设备安全的关注。

二、工作要求及警示提醒

此次曝光的典型案例,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等多个关键环节,暴露出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网络平台审核把关不严、监管流于形式等问题。

在此,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

一是所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入网商户资质审核、动态管理、信息公示等义务,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排查和处置违规经营行为,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坚决杜绝无资质、假资质商户入网经营。

二是全体入网餐饮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后厨操作、食材管控等环节,做到线上线下同标同质,诚信守法经营。

三是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订餐时,要注意查看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选择信誉良好、评价规范的店铺订餐,如发现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举报,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守护自身饮食安全。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加大线上监测和线下核查力度,对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坚决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不断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全州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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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何君、郭舒曼

责编:舒怡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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