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留言,反映一起体育健身预付卡退费纠纷事件。

该网友称,其于2025年在位于洸河路与琵琶山路交汇处东南角的菲特游泳健身洸河店办理游泳健身年卡,共计缴费1020元,购卡后该年卡始终未激活开卡,本人从未到店消费,全程没有享受过商家提供的任何服务。

该网友表示,近期因对店铺服务态度不满,正式向商家提出全额退款申请,健身房方面却以“办卡不予退款”以及当时对接的销售人员已经离职为由,直接拒绝了其退费诉求。网友认为,商家单方公示的“一经办卡概不退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格式条款,在自身未接受任何服务的前提下直接拒退费用,已经实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支撑自身合理诉求,该网友在留言中列明了三条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消费者未接受服务的,有权要求退回剩余预付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第九条相关内容,商家单方作出的“一经办卡概不退款”约定,属于排除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法定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同时结合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导向,会员卡尚未开卡激活、消费者未实际接受健身服务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服务合同,经营者应当足额退还对应的预付费用。

该网友恳请相关监管部门介入协调处理,督促商家退还全部预付费用,同时表示自己可以提供完整的付款记录以及和商家沟通的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全程配合后续的纠纷调解工作,维护自身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截至发稿时,相关部门暂未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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