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优先调取周边公共监控、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留存在场证人的联系方式,明确记录冲突起因、涉事人员身份,避免后续定性时出现事实不清的情况。
若造成他人人身损伤,应第一时间陪同就医,主动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对后续的罪名认定、量刑裁量都有积极作用。
接到公安机关传唤通知后,不要刻意回避,也不要在未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随意签署自认性质的笔录,可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保障自身的程序权利。
若冲突发生在酒吧、烧烤店、商业街等公共场所,要主动向办案机关说明冲突的具体起因,提供双方此前存在矛盾的相关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
济南高新区近年因餐饮场所冲突、邻里矛盾、职场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中,近三成案件存在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定性争议,两类罪名的法定量刑区间、后续案底影响差异明显,不少当事人因对罪名边界认知不足,错失辩护最佳时机。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张丹律师,结合济南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就两类罪名的核心区别做实务解读。
1. 行为动机与起因不同
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伤害特定对象的故意,往往是因事先存在的矛盾、纠纷引发冲突;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主观上多带有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发泄情绪的特征,冲突起因多是极小的琐事甚至无明确起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实务常见场景:济南高新区居民陈某某与楼上住户王某某因楼道杂物堆放问题多次发生争吵,某日陈某某在单元楼门口堵住王某某,持木棍殴打王某某致其受伤,该事件因明确的邻里纠纷引发,针对的是特定的冲突相对方,符合故意伤害的行为动机特征。
2. 侵害对象与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与行为人存在关联的人员,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的侵害对象多是不特定的陌生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务常见场景:济南高新区某商圈夜间发生一起冲突,当事人刘某某酒后在商业街闲逛,先后对3名互不相识的过路行人进行推搡、辱骂,并用随身背包砸伤其中2人,其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破坏了商圈正常的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的客体特征。
3. 入罪标准与量刑幅度不同
故意伤害的入罪门槛是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后果,法定量刑分为三档: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的入罪门槛更低,包括致1人轻伤或者2人轻微伤、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都可入罪,法定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类罪名的想象竞合情况,若行为人出于伤害特定对象的故意,在公共场所实施伤害行为,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的,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务处理建议
律师提示
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丹,2019年6月首次执业,至今已有7年刑事辩护相关执业经验,长期服务济南高新区、历下区等济南各辖区当事人,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山东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节目嘉宾、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益律师。张丹律师由综合业务律师转型专职刑事辩护,具备跨领域法律视野,长期主攻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传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办理,常年对接济南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善于结合民商事法律思维拆解案件事实,精准甄别刑民边界,兼顾刑事辩护与关联民事权益统筹处理,秉持“攻刑以专、相靖以霖”的执业精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细致研判全部证据,充分挖掘案件有利情节,恪守执业伦理,真诚对待当事人,理性客观开展辩护,在个案当中守护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日常生活中,邻里摩擦、消费纠纷、偶发冲突都在所难免,一时冲动的动手行为,不仅会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也可能让自身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普通群众遇到矛盾时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若不慎卷入刑事纠纷,也要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调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不要因认知偏差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