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39,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无罪。

1、梁炳华涉嫌诈骗案,(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990号。

2、梁炳华,男,37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3、顺德区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梁炳华以“梁锡华”的身份,通过交友中心分别与被害人梁月英、罗银屏认识、交往。谎称其是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的区域代理,且在佛山市顺德区拥有多处房产和商铺,带领被害人参观自己的“物业”,从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期间,梁炳华以经营的万家乐公司区域代理店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梁月英借款26万、向罗银屏借款1.5万。之后,梁炳华又以母亲病重为由,向罗银屏借款5.5万,但一直没有归还借款。经两被害人多次催收,梁炳华才向两被害人出具了借据。再之后,梁炳华向罗银屏归还1.5万后,拒不归还其余欠款并与罗银屏中断了联系。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梁炳华抓获。经查,梁炳华在佛山市顺德区内没有房产及机动车登记,亦非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或者员工。

4、顺德区法院判决梁炳华无罪。

5、司法观点,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梁炳华一直都是以梁炳华的真实身份与被害人认识,也向被害人介绍了自己另外有一个名字叫梁锡华,梁锡华也经常有使用。结合梁炳华在交友中心提交的资料均是梁炳华,被害人向梁炳华转账时也是转入梁炳华的银行账户。所以,被害人陈述梁炳华伪造梁锡华的身份没有事实依据,足以证明梁炳华没有虚构梁锡华的身份。第二,梁炳华先后在顺德勒流开店经销万家乐热水器,后将该店迁至顺德容桂。梁炳华提供的万家乐太阳能热水器订货单、向万家乐的存款凭证、商铺租赁合同、店铺经营万家乐产品的照片、万家乐公司统一格式的命名为梁锡华的名片,足以证明梁炳华确实经营万家乐热水器专卖店,没有虚构事实。第三,梁炳华谎称在顺德区拥有多处房产和商铺,只有被害人的供述,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梁炳华向被害人谎称过商铺和房产的情况。第四,梁炳华虚构母亲病重,查证梁炳华母亲确实在借款期间,因颈椎病及骨质疏松、低血压等问题在东华骨伤科医院住院一周,梁炳华也有到医院陪护的记录。综上所述,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梁炳华向被害人借款后没有归还,不能证实梁炳华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及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被害人。认定梁炳华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最终判决梁炳华无罪。

6、最后同事说,梁炳华有两个女朋友,每个认识后都是想方设法地借钱,这还不是诈骗吗?回答和感叹,看了梁炳华在交友中心的时间线,交往两个女朋友是不同的时间线。再加上交友中心运行的逻辑是什么?是匹配一对就收一对的钱,哪管你们真合适还是假合适?反正不行,我交友中心随时给你匹配下一对,我又可以赚一对的钱。至于你们之间有借钱还是骗钱,什么梅?马什么梅?冬天的梅?听不到,完全听不懂。调侃结束,说回正事。对于交友中心的男女朋友,社会和司法对双方提出的谨慎义务更高一点。意思是,你去交友中心,就默认你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里面的水很深,你应该多留意一点。所以,梁月英们、罗银屏们,你们多长点心。另外,梁炳华幸好是不同时间线的两个女朋友;如果是同时间线的两个女朋友,或者是在正常社会人际关系中交往的两个女朋友,这样的借钱,那就极大概率被界定为诈骗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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