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纯 记者 严君臣)不少人觉得只要手握对方签字的收条,就证明钱已经付出去。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实际收付款与收条记载并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一纸收条并非万能的定案依据,若当事人抗辩并未实际收到款项,仍应结合交易金额、支付方式、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对款项是否真实交付开展全面审查。日前,南通崇川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认定该收条不足以证明已经实际支付货款。
乙公司因项目改造所需,向甲公司采购材料,甲公司工作人员将载明金额为37000元的报价单发送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并在送货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乙公司均称款项已在安排,要求甲公司按照相关样式提供收据和承诺书,甲公司按要求提供后,迟迟未收到货款,遂诉至崇川法院。
审理中,乙公司的内部财务资料显示:公司已申请向相关工作人员汇款37000元用于采购彩细瓦等材料,并对该款进行了财务冲账,附甲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收款方式为转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佐证,甲公司在催款过程中,按乙公司要求出具了收条,且该收条的出具是为了能够取得货款。而收条出具后,乙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并未进行汇款,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故该收条不足以证明乙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37000元货款,对于乙公司所抗辩的已支付款项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判令乙公司支付该款。
收条作为重要书证,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并不是绝对的证明力。通常情况下,通过审查收条,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可以确认款项交付事实,但确有证据佐证收条内容与实际付款情况不一致时,还应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对款项是否真实交付作出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虽按被告要求出具了收据,但自始至终没有收到对应货款,判断款项是否真正给付,不能仅凭一纸收据,关键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看资金有无实际流转到位。
在此提醒各类经营主体,在开展商事交易时,应守住“先收款、后开收据”的原则,在经济交往中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大额资金往来尽量采取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并备注款项性质。即便确有必要需先行出具票据,也要做好风险防范,同步留存聊天记录、对账材料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避免掉入交易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