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的犯罪动机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为保护农作物而实施的狩猎行为,因具有合理动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对于年过七旬、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王某(化名,年过七旬)因保护庄稼,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了部分野生动物。案发后,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王某以务农为生,其猎捕行为系因农作物遭受野生动物侵害所致,主观恶性较小。王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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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保护庄稼的合理动机、老年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展开辩护:

第一,王某的行为系为保护庄稼,具有合理动机。王某年过七旬,以务农为生,其猎捕行为系因农作物遭受野生动物侵害所致,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王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王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虽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综合考虑到其为保护庄稼、系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综合考虑到其为保护庄稼、系初犯并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因王某已年过七旬、且居住在偏远山区,检察官上门宣告不起诉决定,并对证据及不起诉理由做了详细的释法说理。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狩猎罪中“护庄稼”合理动机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狩猎罪案件中当事人的犯罪动机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为保护农作物而实施的狩猎行为,因具有合理动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初犯、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充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