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南阳曝出一起村民集体“被贷款”事件,多名务农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包装成企业法人、股东,莫名背负千万级贷款及担保债务。目前涉事银行已启动调查,当地警方已介入核查。
文化程度低、常年务农,年收入不足3万元的村民,竟被包装为某公司法人股东,涉及贷款高达1480万元,直到个人财产遭法院全数查封,才得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这种“被法人”“被贷款”坑害的农民多达8人。
从报道可知,这些受害农民是被熟人所坑,也是贪图小恩小惠惹的祸,如签字赚2000元补贴。这说明相关涉案人员对8名农民采取了精准“围猎”和套路,自己则从中获取相关利益。如今这些农民变成贷款“背锅侠”。
除了利用农民骗取银行贷款外,将农民包装为法人、股东的企业,是否还涉及合同诈骗和其他纠纷,也应深入调查严肃处理,否则,这8名农民也可能“被背锅”。任何通过欺瞒手段让无辜农民背的“锅”都必须卸下。
因为受害农民不具备当企业法人、股东的能力,也没有相关履责事实;从实际年收入等情况看,更不具备申请高额贷款的条件。尽管涉事银行表示所有贷款及担保手续均为当事人本人签字确认,但这恰恰说明银行失责。
按说,各家银行在审批高额贷款时,都有明确的申请条件和严格的审核流程。反观涉事银行,似乎轻而易举就将几百万元、上千万元贷款发放。其中的关键不是“本人签字确认”,而是涉案人员的骗术高明以及银行失察。
同理,这8名农民“被法人”“被股东”,核心问题也不在农民身上,而是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审核不严,让涉案人员钻了漏洞。近些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极大方便了创业办企业,但同时也给了违法注册企业的机会。
因此,这起事件中,8名农民是真正的受害者,不能因为“本人签字确认”就成为“背锅侠”。真正应该为此承担责任的首先是涉案人员,其次是事发地市监部门和涉事银行。因为“被法人”“被贷款”都是失责所致。
据悉,涉案资金多在银行内部流转、未造成银行损失,相关人员已承诺承担债权债务。这意味着实际受害人只有农民,不但个人财产被查封,而且个人征信也可能受到影响。这需尽快查清事实,减少对8名农民的伤害。
即便相关人员承诺承担债权债务,但无法抵消其欺瞒农民、造成农民损失、骗取银行贷款等罪责。因此,其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二,让其对受害农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三;对相关银行依规处罚。
这起事件中,应该先有“被法人”再有“被贷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为处理冒名登记提供政策依据。《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则为查处提供依据。
对于“被贷款”,我国《刑法》中的“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都是为涉事人员准备的。若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材料虚假仍发放贷款,可能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唯有严惩责任人才能遏制“被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