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属于执行法律事务中相对“冷门”的领域,但由于其适用的执行规则特殊、救济途径特殊,当事人、律师、法官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程度差异较大,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我们检索了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查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梳理出此类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焦点问题和裁判规则,并以专题形式展现,希望帮助读者系统学习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刑民交叉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债务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刑民交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同时覆盖刑事退赔、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等全部责任的,极易引发各类债权人、刑事被害人之间的财产分配争议。司法裁判已形成固定顺位规则,核心原则为人身医疗费用最优、被害人退赔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民事债务优先于财产刑。同时存在优先受偿权例外、非法集资案件特殊顺位、追偿债权顺位限制等重要实务边界,是执行异议之诉的高频争议要点。

裁判要旨

1. 刑民交叉执行财产分配实行法定固定顺位,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严格按照司法解释明确的层级依次清偿,不得随意调整。

2. 刑事被害人退赔损失的受偿顺位,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在拍卖款项不足以足额覆盖全部刑事退赔本金时,普通民事债权本息、刑事罚金均不再参与本次分配。

3. 普通民事债权人无权主张与刑事退赔债权并列分配,不得以自身民事生效判决为由突破法定清偿顺位。

案情简介

一、某自然人债权人依据两份生效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享有百余万普通民事债权,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处罚,生效刑事判决责令其向作为被害人的多家银行退赔损失,相关案件同步进入财产执行程序。

三、执行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明确拍卖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刑事被害人退赔本金;因款项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刑事退赔,普通民事债权、刑事罚金均不予分配。

四、前述普通民事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多名刑事被害人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该债权人遂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五、一审法院认定普通民事债权劣后于刑事退赔债权,分配方案合法有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2020)粤20民终4683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核心争议:刑民交叉执行中,普通民事债权与刑事被害人退赔债权的清偿顺位优先级。

法院核心裁判逻辑:依据刑事涉财产执行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的,应当严格适用法定五级清偿顺位。其中,刑事被害人退赔损失顺位显著优先于普通其他民事债务。

本案中,执行拍卖款项仅能部分覆盖刑事退赔本金,未达到足额清偿标准,按照顺位规则,后续层级的普通民事债权、罚金、没收财产均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普通民事债权人主张参与本次财产分配,不符合法定清偿顺位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1.法定五级清偿标准顺位(通用规则):刑民交叉执行财产不足清偿的,统一按以下顺序执行:第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第二,刑事被害人退赔损失;第三,普通其他民事债务;第四,罚金;第五,没收财产。顺位在前的债权全额受偿后,剩余财产方可用于清偿后顺位债务。

2.优先受偿权例外规则: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抵押权、质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其优先受偿顺位置于人身医疗费用之后、刑事退赔损失之前,可优先于被害人退赔受偿。

3.非法集资类案件特殊顺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特殊新规,集资参与人退赔顺位优先于普通优先受偿权,部分法院对金融机构抵押权亦不予优先保护,优先保障众多被害人损失返还。

4.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严格限缩:顺位最优的仅为人身损害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不属于优先顺位范畴,仅能作为普通民事债权受偿。

5.保证人追偿权顺位限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的追偿债权,属于普通民事债权,不得继受原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劣后于刑事被害人退赔债权。

6.异议救济程序规范:债权人对分配顺位、分配方案不服的,先提书面执行异议;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需以反对者为被告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法院核心裁判论述

刑民交叉财产执行应当严格适用法定清偿顺位。本案原债权人的债权系普通民事债权,案涉执行财产尚不足以足额清偿刑事判决确定的被害人退赔损失。依据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退赔损失顺位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故原债权人主张参与本次财产分配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分配方案符合法定顺位规则,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规则一:合法优先受偿权顺位优于刑事退赔(普通经济犯罪通用)

案号:(2019)鲁08执复179号

裁判要点:普通刑民交叉案件中,抵押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在人身医疗费用受偿完毕后,可优先于刑事被害人退赔损失受偿,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规则二:非法集资案件适用特别规则,集资参与人退赔优先于抵押权

案号:(2020)豫民申1695号

裁判要点:非法集资类案件优先适用专门司法解释,新规效力优于普通刑事财产执行规定。涉案财物处置时,集资参与人退赔优先级高于金融机构抵押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优先医疗费用范畴

案号:(2020)川01民终2037号

裁判要点:法定最优顺位仅为治疗、抢救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事后补偿,不属于优先顺位费用,仅能按普通民事债权顺位受偿。

规则四:保证人追偿债权不继受原优先受偿权,劣后于刑事退赔

案号:(2020)吉执复51号

裁判要点:保证人代偿后取得的追偿债权属于普通民事债权,不能继受原债权人的抵押优先受偿权,清偿顺位劣后于刑事被害人的退赔损失。

规则五:涉非法集资刑事未审结的,优先中止民事优先受偿执行

案号:(2020)最高法执复1号

裁判要点:涉案财产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为统一处置涉案财物、平等保护全体被害人,即便民事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刑事案件审结、涉案财物统一处置前,法院可依法中止民事执行程序。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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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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