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罪并罚案件中,被告人具有自首、如实供述、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的,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予以综合考量。多个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可能对最终的执行刑期产生重要影响。
案情简介
黄某(化名),因犯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提起公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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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围绕黄某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展开辩护:
第一,黄某具有自首情节。黄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第二,黄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全部退赃。
第三,黄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黄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全部退赃,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以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数罪并罚案件中多重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全部退赃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多个从宽情节并存时,其叠加效应可能对最终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在数罪并罚案件中,每一罪名的从宽情节均应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