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合伙开公司的老板都会有一个误区,觉得公司是自己出钱开办,又是股东,公司账户里面的钱可以随便转到个人账户。辽宁刑事律师刘艳敏主任也遇到这类情况,不少股东就是因为公私账目分不清,简单的资金往来最后变成刑事案件。刘主任认为,并不是钱从公司账户进到股东个人账户,就是职务侵占罪,公司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主体,公司账户里的资产,不等同于股东个人的钱。

一、持股不等于可以随意支配公司资金

按照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达到标准的行为。首先要看这位股东在公司里面有没有实际职务,如果只是单纯持股,不在公司担任管理、审批、经手资金这类岗位,没有职务便利,不满足这个犯罪的主体条件。可现实当中,大部分大股东都会掌握资金审批权限,就满足了职务便利这一项前提条件。刘主任觉得,如果是百分百持股的一人公司股东,把公司资金拿来归个人使用,没有走合法流程,也会有被认定刑事犯罪的风险,不能拿“公司是我自己的”当做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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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么区分普通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

刘律师提到,最核心要看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想法。如果转出去的这笔钱,做了财务记账,有相关记录,股东也有还款意愿,资金后续用于公司经营开支,这类情况大多属于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民事借贷,属于经济纠纷,反过来,股东瞒着其他股东,不做账目登记,私自划转公司资金,拿去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没有归还的打算,这种情形就容易往职务侵占罪方向定性。

三、企业经营需要避开的资金风险行为

刘律师提醒合伙创业的朋友,几种高风险行为尽量不要去做。第一种,股东随意把公户资金转到个人银行卡,不写借条,也不登记账目;第二种,通过虚构合同、虚假报销的方式,私自把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名下;第三种,公司经营已经出现债务危机,还把公司剩余资产转移到个人账户,造成公司无力对外还债。这些行为如果留下证据,就很容易引发官司。反过来,股东为公司垫付各类开支,之后从公司拿回垫付款,只要凭证齐全,就不属于侵占公司财产。遇到股东私自划转资金,也不要直接就认定为犯罪,优先核对财务账簿,区分到底是民事争议,还是刑事范畴的行为。

四、结语

刘主任提醒企业经营者,要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开,公户私户不要混用。股东和公司之间如果发生资金往来,借款、分红、归还垫付款,尽量留存书面材料,做好财务记载。遇到股东之间财产争议,首先通过民事诉讼、公司内部治理等途径解决,要是遇到刑事报案的情况,要整理好完整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