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的一例刑事判决书。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05国道惠阳镇隆段刮碰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致骑车人当场送医无效死亡,经认定负全部责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国道刮碰电动车致人死亡,认定大车司机负全责
2026年3月7日9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粤B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02M1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205国道由惠州往深圳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镇隆镇大路背路段时,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身刮碰到某甲枚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
碰撞发生后,李某未发现异常,继续向前行驶。随后接到交警电话通知,主动配合调查。被害人某甲枚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法医鉴定显示,死因符合交通意外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交警部门勘验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合计赔付180万元,家属出具谅解书
案发后,李某家属积极与被害方协商。2026年5月26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除确认李某家属支付20万元额外补偿款外,再接受赔偿160万元(其中李某方付42万元,承保保险公司付118万元)。
5月30日,双方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当日李某亲属向被害方转账额外补偿金20万元、赔偿款42万元;6月3日,涉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向被害方支付118万元。被害方累计获赔180万元,并对李某行为予以谅解。
认罪认罚+自首,检法建议与判决一致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6年6月17日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6月26日公开开庭。李某对事实、罪名及检方“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两年”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显著;足额赔偿获完全谅解、社会关系修复;符合缓刑条件,请求从轻减轻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规致一人死亡且负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接电话后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依法可从轻、从宽、酌情从轻。综合情节,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意见查证属实,予以采纳。
惠阳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郭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