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未实际获利等从宽情节,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和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具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量刑建议和最终刑罚依法应当体现从宽处理的司法导向。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朱某(化名)向他人提供名下银行卡、手机卡及U盾密码器,导致被害人被电信诈骗441万元。朱某于2023年10月被警方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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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朱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朱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

第二,朱某具有自首情节。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第三,朱某认罪认罚,态度诚恳。

第四,朱某未实际获利、未参与诈骗实施。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朱某无犯罪前科、未实际参与诈骗分赃等材料,并强调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朱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未实际获利等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对量刑建议予以调整,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量刑建议的司法调整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未实际获利、未参与上游犯罪的实施等情节,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于量刑建议的形成和最终刑罚的裁量具有重要影响。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全面呈现被告人的从宽情节,是辩护工作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