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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谷某和夏某在公司车间发生肢体冲突,后二人均被公司开除,谷某向法院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余元。近日,南通中级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谷某诉请。

谷某于2024年9月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书》,有效期至2026年11月。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劳动者在公司内打架斗殴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5年6月26日,谷某与同事夏某在车间工作期间因保鲜膜使用发生争执,后升级为肢体冲突。据双方事后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书》记载:谷某向夏某索要保鲜膜遭拒后出言辱骂,谷某随即拳击夏某胸部,夏某亦击打谷某左胸,致谷某左侧第二前肋骨折,夏某无外伤。

同年7月14日,公司通报对二人予以开除。随后,公司向所在地管理委员会工会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征求工会意见函》。

谷某不服,先申请劳动仲裁,后对裁决不服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其中违法解除赔偿金9万余元。

一审另查明,该公司《奖惩制度》明确,“打架斗殴者”属于给予开除、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制度已于2020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施行。谷某入职时亦签署《承诺书》,确认其已阅读并接受《奖惩制度》,承诺严格遵守。通州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谷某与夏某因琐事从争吵演变为互殴,并非被动防卫,破坏职场秩序和生产安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依规作出开除决定,并在事后补正征求工会意见程序,解除行为合法。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谷某的请求。谷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已向劳动者明示,谷某打架事实清楚,公司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并无不当,遂予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司法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不能机械套用条文,而要结合行为性质、发生场所、对生产秩序与安全管理的影响等综合判断。车间属于生产核心区域,谷某因琐事辱骂并率先拳击同事,双方由口角升级为互殴,致一人肋骨骨折,已明显超出一般摩擦范畴,即便未直接造成设备毁损或停工,也严重破坏职场秩序与团队信赖,符合规章制度中“开除”情形的实质标准。公司的处理具有制度依据,且程序已进行补正,符合法律上实体与程序的要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二审予以维持。

通讯员 张鑫 宋韩钰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