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能否追究未督促股东实缴出资的董事的责任?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能不能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要求赔偿?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董事作为公司的高管,对股东的出资负有法定的勤勉义务,如果董事未尽到这个义务,导致股东一直未实缴出资,最终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完全可以起诉董事,要求董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核心规则如下:1.董事对公司的出资缴纳负有法定的督促义务,必须督促股东按时实缴出资,如果董事未尽到勤勉义务,没有催告股东实缴,也没有采取措施追讨出资,导致股东一直未实缴,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哪怕股东的出资期限原本没到,只要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出资义务已经加速到期,董事就有义务立刻督促股东实缴,没做到的话,就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董事的赔偿责任,是在股东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董事,要求他赔偿自己的损失。

一、债权人起诉董事的法律依据

这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基础,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而股东的出资,是公司的核心责任财产,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有义务督促股东按时缴纳出资,这是董事勤勉义务的重要内容。如果股东没有实缴出资,董事就有义务催告股东实缴,如果股东拒绝,董事还有义务代表公司起诉股东,追讨这笔出资。如果董事什么都没做,放任股东一直未实缴出资,最终导致公司没钱还债,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董事就属于未尽到勤勉义务,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债权人可以代位要求董事赔偿自己的损失。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董事如果未尽到督促出资的义务,导致股东未实缴出资,也要和股东一起,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董事担责的司法认定标准

实务中,法院认定董事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 1.股东是否未实缴出资。首先,股东有没有按照认缴的金额,把出资款打到公司账户,如果股东已经实缴了,那就不用了,如果没实缴,那董事才有督促的义务。 2.董事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也就是董事有没有做过督促股东实缴的事情,比如有没有向股东发过催告函,要求股东实缴出资,有没有开过股东会,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没有代表公司起诉过股东,追讨出资。如果董事什么都没做,那就是未尽到义务。 3.是否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就是因为董事未尽到义务,导致股东一直没实缴,最终公司没钱还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的债权没办法得到清偿,这是因果关系的核心要求。 4.董事的主观过错。也就是董事是不是明知股东没实缴,也知道公司没钱了,但是就是不管,放任这个结果发生,比如很多挂名董事,以为自己不用管,其实不是,只要你是董事,就要尽到义务。

三、债权人的举证要点

在这类案件中,债权人的举证很简单,你只需要证明这几点:首先,证明你对公司的债权是真实的,已经到期了,而且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比如法院的终本裁定,证明公司没钱了,你的债权没办法实现。然后,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比如工商内档,证明股东认缴了出资,但是没实缴,出资期限哪怕没到,也已经加速到期了。然后,证明董事未尽到勤勉义务,比如董事从来没有催告过股东实缴,也没有起诉过股东追讨出资,这个举证责任其实很轻,因为董事要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如果你证明了股东没实缴,公司没钱了,那么董事就要证明自己做过什么,不然就推定他未尽到义务。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债权人都有一个误区,就是公司没钱了,只能找股东,不能找董事,其实不是的,董事对股东的出资负有法定的督促义务,如果董事没尽到这个义务,导致股东没实缴,公司没钱了,债权人也可以起诉董事,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唐青林律师在代理多起此类案件中,都会指导当事人,在起诉股东的同时,也把董事列为被告,因为很多时候,股东没钱了,但是董事是有财产的,而且这个规则是非常明确的,只要董事未尽到督促义务,就要担责,很多董事以为自己只是挂名的,或者只是打工的,股东没出钱和自己没关系,其实不是的,只要你是董事,就要尽到这个义务,不然就要赔钱。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欠了某供应商150万元的货款,供应商起诉之后拿到了胜诉判决,但是执行的时候,法院发现贸易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案件终本了。供应商调查之后发现,贸易公司的两个股东,认缴了500万元的出资,约定的出资期限到2034年,但是两个股东一分钱都没实缴,而公司的董事,从来没有催告过两个股东实缴出资,也没有做过任何的事情,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股东一直没出钱,公司没钱还债。于是,供应商起诉了公司的董事,要求董事在股东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董事辩称,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没到,而且他只是打工的,股东没出钱和他没关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董事作为公司的高管,对股东的出资负有勤勉义务,在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出资义务已经加速到期的情况下,董事没有尽到任何的督促义务,放任股东未实缴出资,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的债权没办法实现,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董事在150万元的范围内,对供应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董事的责任更加严格,董事再也不能以自己只是挂名的、只是打工的为由,逃避自己的勤勉义务了,股东没实缴出资,董事就要督促,不然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梳理证据,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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