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

遭遇商家

闭店、强制转店、退款难等问题

一直是消费者维权痛点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026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并配发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百余位消费者

健身卡预付式消费纠纷

备受关注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何某等162名消费者先后与某健身公司签订《会员场地服务协议》,预付费用办理健身卡,约定在该公司A门店使用。后公司因经营调整关闭A门店,要求会员变更至其他门店继续使用。何某等人认为变更后的门店路途遥远,遂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预付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何某等人向重庆市巴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消保委收到投诉后多次组织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为寻求高效化解路径,消保委查询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参考同类案例成功经验,将纠纷上报当地综治中心,综治中心随即会商法院、市场监管局和消保委开展联合处置。

消保委统一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确定剩余课时及应退金额。经梳理,162名消费者尚未消费金额累计达50多万元,各自账户余额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消保委选取情况具有代表性的何某一案,依法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提起诉讼。法院启动速裁快审机制,审理后认定因履行地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协议,某健身公司返还未使用的预付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

示范判决作出后,综治中心统筹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市场监管局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开展警示约谈与行政调解,阐明企业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同时建议健身公司通过延长会籍、升级服务、允许转让等方式提升会员权益,实现留客与增效双赢。在行政调解引导下,健身公司表示愿意再次协商。

调解小组对消费者诉求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出三类诉求:

✅接受转店并要求补偿;

✅将会籍转让给亲友并要求补偿;

✅坚决要求退卡退款。

针对不同诉求,调解小组制定“分期退款、同城转店、会籍转让”三套菜单式标准和解方案。最终,161名消费者均与某健身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相关支付义务均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

本案系因经营者单方变更服务场所引发的预付式消费系列纠纷。当地综治中心主动会商法院、市场监管局、消保委,运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构建了“投诉导入—示范定规—联动破局—分类施策”的四步递进式解纷逻辑,实现了纠纷分层处理、系统化解,为同类群体性消费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针对预付式消费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布消费提示

提醒消费者关注以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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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谨慎选择商家

由于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因信息不透明而处于劣势地位,在资金安全、服务质量、合同等方面都存在风险隐患。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要谨慎选择商家、理性消费,认清自身实际需要,尽量避免较大数额的充值办卡,单次充值不宜过多,不轻信各种优惠活动。同时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较好的经营者。

02

认真审阅合同

预付式消费应与商家签订正式合同,以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确保合同可随时调取查看。在签订合同签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如有发现要敢于说不。

03

保留消费凭证

办理预付卡后,消费者还要注意保留证据,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保管好每次消费打卡记录,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每次消费后都要仔细核对所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金额,及时掌握卡内余额变动。除此之外,消费者付款时要使用商户专用收款码,拒绝私下转账。

04

提升维权意识

消费者如遇到消费纠纷,及时找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消协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消费者在平时消费时也要留心观察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如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美容卡不退钱

健身卡禁止转让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记住!

这些霸王条款统统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七类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解释》明确法律适用范围

即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商家收到预付款后多次或持续兑换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

《解释》明确七类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01

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02

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03

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04

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05

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06

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07

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解释》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01

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02

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03

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04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05

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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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聂国春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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