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小恶魔!”广东惠州,18岁男孩将12周岁的女学生带至同伙出租屋,逼迫卖Y遭拒后殴打,二人先后对女孩实施不法行为,并安排多次卖Y,刑事判决两人分别获刑13年、7年半,民事上女孩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各20万及费用5万,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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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女,案发时刚满12周岁,是惠州某中学初一学生,随父母租住在惠阳区镇隆镇,通过网络交友方式,认识18岁的邱某和17岁的刘某。

事发当年6月20日,邱某以“出去玩”为名,将认识不久的黄某带到刘某承租的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某出租屋。

6月21日晚,邱某提出让黄某出去“接客”卖Y赚钱,黄某惊恐拒绝,邱某随手拿起衣架对黄某抽打,刘某在旁帮腔胁迫“不听话就打你”,黄某仍哭着不从。

随后刘某强行脱掉黄某衣物,不顾其哭喊挣扎对其实施不法行为;6月22日19时许,刘某再次不顾黄某反抗实施不法行为,紧接着邱某也采用同样暴力威胁手段对黄某实施。

6月22日至6月25日间,邱某、刘某还强迫黄某向外卖Y数次,所得赃款由二人分配,6月底黄某被家人找到并报警。

邱某、刘某先后被抓获归案,惠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惠城区法院以QJ罪、强迫卖Y罪对邱某数罪并罚判处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元;对刘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发后,黄某出现严重心理创伤: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恐怖、偏执等,经惠城区检察院安排社工心理疏导后有所改善但需持续治疗,已支出诊疗费1631元。

黄某父母为陪同类女治疗、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产生交通、误工等费用,于是黄某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邱某、刘某各向黄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含家属5万)、各分担医疗费交通费等5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人承担。

惠城区检察院分别于案发第2年11月16日、第3年2月26日出具《支持起诉决定书》,支持黄某向二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邱某、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QJ、强迫卖Y、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通常法院只判赔“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般不单独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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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确立的规则。

但本案特殊性在于:被害人是以独立民事诉讼(而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不受刑附民“精神损害不赔”限制。

且检察院依法出具《支持起诉决定书》支持未成年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这是近年来对X侵未成年人案件民事维权的重要司法政策导向。

在此也提醒同类案件家属:X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若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以独立民事案件起诉(可请求检察院支持起诉),而非仅在刑事阶段提附带民事——后者通常拿不到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X侵幼女、轮J、强迫卖Y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参照侵权严重程度、当地经济水平及被告履行能力酌情支持,部分地区法院已出现判赔5万至10万甚至更高的案例。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基层法院对自然人被告的判决中属较高标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对被申请人主观恶性(轮J+强迫卖Y+暴力胁迫)的充分评价。

但需注意:我国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总体偏保守,若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高额抚慰金也面临执行不能风险,实践中常需结合司法救助途径弥补。

最后,遭受X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可申请检察机关“一站式”询问、心理疏导、支持起诉及国家司法救助金,不必独自承担全部维权成本。

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引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干预、陪同询问、跟踪帮教;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家庭可向办案机关或属地政法委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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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检察院已安排心理疏导并支持起诉,是标准规范做法;若遇学校、社区知情不报或二次伤害,可向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联投诉。

综上,惠城区法院认为,二被告QJ并强迫卖Y之事实有生效刑事判决书及检察院支持起诉书佐证,二被告共同故意侵权造成黄某人身及精神严重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损失核算为:医疗费1631元;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未来治疗费,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0万元。

禽兽终受刑罚,但女孩心里的伤要用一生愈合。法律能判赔10万精神损害,却判不了时间倒流——愿每个孩子都被世界温柔以待,远离恶魔。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