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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王帮晏

“王法官,这个赔偿款是给你还是给王某?”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接到当事人贾某的电话,电话那头的询问让法官颇感意外。谁也没有想到,这位在案件审理中多次反悔的当事人,会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用实际行动践行诚实信用原则,这背后,是法院公正裁判的力量,更是司法对诚信理念的有力弘扬。

案情还要从2026年1月7日晚说起。当晚11时许,王某驾驶车辆沿锦绣家园小区前沿主路正常行驶时,与从该小区左转驶出的贾某车辆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不报警,选择“私了”处理此次事故。基于“转弯让直行”的交通常识,贾某当场明确表示,自己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承诺全额承担王某的车辆维修费用。为固定相关约定,王某拿出手机进行录像,录像中,王某多次就贾某的责任认定和修车承诺进行询问,贾某均予以明确认可,确认无误。

本以为一场纠纷就此圆满解决,然而第二天,贾某却突然反悔,推翻了此前的全部承诺,仅同意向王某赔偿3000元。双方协商无果,只能报警求助。交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因事故现场无监控、无目击证人,无法还原事故完整经过,最终未能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在多次协商未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贾某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贾某履行承诺,赔偿其全部车辆维修费用。

庭审过程中,贾某再次反悔,彻底推翻了事故现场的口头约定,辩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主张双方各自承担自身车辆维修费用,拒绝向王某进行任何赔偿。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没有简单以“无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推诿,而是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仔细核查案件细节,重点审阅了王某提交的事故现场录像,反复核实双方在事故发生时的陈述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判断自身行为后果的能力。事故发生后,双方自愿选择私了,贾某基于交通常识作出的责任认定及修车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据此形成的口头私了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诚实信用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随意反悔食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仅限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四种,本案中,贾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口头协议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其多次反悔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贾某赔偿王某的全部合理修车费用。

判决送达后,贾某坦言其仔细阅读了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被文书中充分的论理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所说服,也明白了“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收到赔偿款后,王某特意制作了一面印有“高效务实、公平公正”字样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再三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对法院高效审理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给予高度认可。

初审:刘洋

复审:付新宇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