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股东还钱?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东出资不实,公司的债权人能不能直接起诉股东还钱?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出资不实的股东,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核心裁判规则如下: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以及2024年新《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2024年新《公司法》明确了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即便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只要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并且可以直接起诉股东主张权利。3.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先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公司无法清偿的部分,才由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且股东的责任以未出资本息为限,无需为公司的全部债务买单。

一、债权人直接起诉出资不实股东的法定条件

(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这是启动这类诉讼的核心前提。并非只要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跳过公司起诉股东,必须是公司已经出现了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形。比如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经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公司已经明显丧失了偿债能力。如果公司本身还有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还是应当先向公司主张权利,不能随意突破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二)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行为

出资不实涵盖了多种常见的出资瑕疵情形,具体包括:

1、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股东认缴了出资额,但自始至终没有实际缴纳任何出资;

2、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股东只缴纳了部分出资,剩余部分一直没有缴足;

3、非货币出资作价不实,比如股东用专利、房产、设备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这些财产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认缴的出资额,比如通过虚高评估的方式,用低价购买的专利冒充高额出资;

4、另外,即便股东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了他人,只要其在持股期间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债权人依然可以起诉原股东,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原股东与股权受让人需要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起诉时的被告列明规则

很多债权人会有疑问,能不能只起诉股东,不起诉公司?在实务操作中,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债权人还没有起诉过公司,也没有拿到生效的判决,那么一般需要将公司和出资不实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因为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需要先确定公司的债务金额,以及公司的偿债情况,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可以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

如果债权人已经起诉过公司,拿到了生效判决,并且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出具了终本裁定,确认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那么这时候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出资不实的股东,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需要再把公司列为被告。

三、出资期限未届满,也能直接起诉股东吗?

这是很多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在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很多人认为,股东的出资期限是章程约定的,只要没到期限,股东就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

但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改变了这一规则,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就意味着,哪怕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有十几年才到期,只要公司已经还不上钱了,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起诉股东,要求他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也是新公司法针对认缴制下股东滥用期限利益的重要规制。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这类案件中,很多债权人的常见误区是,必须要等公司执行终本之后才能起诉股东,其实并不是,在最开始起诉公司的时候,就可以同时把出资不实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可以一次性完成审理和执行,不用等执行终本之后再重新起诉一次,能够大大缩短维权的时间。

同时,唐青林律师在其《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典型条款指引》一书中也提到,对于这类出资不实的风险,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提前约束,比如明确股东出资的具体时间、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不仅可以督促股东按时出资,也能在后续出现纠纷时,为债权人的维权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装饰公司承接了业主的房屋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因为工期和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装饰公司赔偿业主损失35万元。判决生效后,业主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法院经过查询发现,装饰公司名下没有任何银行存款、房产或者车辆,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很快就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业主不甘心,通过查询工商内档发现,装饰公司的三名股东吉某、范某、吉某某,在公司设立时认缴了500万元的出资,约定的出资期限是2034年,截至起诉时,三名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过任何出资,而且吉某某还在纠纷发生后,把自己的股权转给了一名没有偿债能力的第三方。

业主于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三名股东列为被告,要求他们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装饰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适用2024年新《公司法》的出资加速到期规则,认定装饰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提前到期,即便出资期限还没到,也不能再享有期限利益。最终法院判决三名股东分别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装饰公司的35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很多债权人在面对公司欠债的情况时,往往只盯着公司本身,忽略了股东的出资情况,导致拿到了胜诉判决,却因为公司没有财产而无法兑现。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怀疑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建议您联系专业的公司法律师进行咨询,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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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 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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