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高某在帮助雇主付某种树时,被付某所租用的无人机砸伤,后经鉴定,高某被砸成十级伤残。高某随后将付某及无人机机主等告上法庭索赔。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付某赔偿高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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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24年8月,原告高某受雇于被告付某为其栽树,事发当天高某被付某所雇用来运送树苗的无人机砸伤头部和小腿,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后又转至北京的医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41天。高某的伤情主要为头部外伤,头部撕脱伤,颜面部开放性外伤,其伤残等级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鉴定为100日,护理期鉴定为60日,营养期鉴定为60日。

付某辩称,自己确实雇佣了高某为其栽树,但其认为高某受伤及损失与自己没有关系,因为高某的伤是无人机机主砸伤的,并不是高某在给其栽树干活时因劳动受的伤,其认为无人机是自己租来的,也不是自己操作,所以应有无人机机主担责。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原告高某系在为被告付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故本案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于高某与付某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虽然造成其受伤的系他人操控的无人机造成的,但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原告对自己的损失赔偿的对象具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接受劳务方,也可以选择第三人,本案在庭审中,高某明确表示自己只要求付某作为劳务接受方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故高某的主张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高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损失合计131932.93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编辑张寻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