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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房产证面积“缩水”?法律这样守护您

一、案例介绍

2024年5月,林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一套预测建筑面积为152平方米的期房,总价款167万余元。2025年7月,房屋竣工交付,林某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发现,产权登记面积仅为134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18平方米。面对林某的质疑,地产公司辩称系“政府规划变更”且“已通过公告通知”,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多次沟通无果后,林某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开发商赔偿面积差价。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

(一)面积差异处理规则: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按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规划变更通知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或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买受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三、本案应如何处理

(一)明确面积定义,误差显著超出法定标准

处理面积差异前,需明确两个核心概念:

预测面积:指商品房预售阶段,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规划部门核准的图纸计算出的暂测面积,是签订预售合同的依据。

实测面积:指房屋竣工后,由房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得出的实际建筑面积,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定依据。

案例中,林某购房合同预测面积为152平方米,实测面积为134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11.84%,远超3%的法定限度。根据相关规定,对超过3%的部分,开发商应承担双倍返还责任。

(二)“公告”不等于“有效通知”,免责理由不成立

地产公司辩称已张贴公告,但这不构成法律上的有效通知。公告面向不特定公众,无法确保送达具体购房人,不能认定开发商已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也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四、购房提示

为避免此类纠纷,切实维护自身权益,购房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重点关注“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条款,明确约定误差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

(二)警惕“赠送面积”。对开发商宣传的赠予面积,需了解其是否计入产权,以及是否存在因“不计容”导致实测面积缩水的风险。

(三)保存书面证据。注意收集和保存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变更通知、沟通记录等,作为后续维权依据。

(四)及时依法维权。如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市局交易科 周黄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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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漳州楼市情报 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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