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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李先生的父亲李老先生与母亲女士育有一女李二姐、一子李先生。李老先生与女士结婚前,还育有一女李大姐(精神残疾一级)。

2010年李老先生去世,2014年经法院调解,两套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女士承继。2015年10月5日,女士立下遗嘱,将两套安置房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儿子李先生继承。

2016年女士去世。李大姐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曾在之前的起诉书中陈述母亲未留遗嘱,前后矛盾。且李大姐作为精神残疾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对之前起诉书中的矛盾陈述已作出合理解释(诉讼策略),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遗嘱效力,结合两位见证人的陈述以及当事人对赡养情况的陈述,可以认定遗嘱是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大姐虽不认可但不申请鉴定,也未提交相反证据。

关于李大姐的继承份额,法院考虑到李大姐确实由李先生主要照顾,且遗嘱是女士的真实意愿,最终判决遗嘱有效,两套安置房的权利义务由李先生继承。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我们在本案中成功维护了遗嘱效力,帮助当事人获得了两套安置房的继承权。

本案的启示是:在继承诉讼中,诉讼策略的选择很重要,但要注意前后陈述的一致性,避免给对方留下攻击的口实。

另外,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法律规定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在本案中,李大姐有监护人照顾,且主要由李先生负责赡养,因此未支持其主张。建议订立遗嘱时考虑特殊继承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