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与杨女士是一对夫妻,育有三个女儿:陈大姐、陈二姐、陈三姐。陈老先生2020年去世,杨女士2021年去世。
(一号房屋)是2008年购买的央产房,总购房款62万余元。这里面有旧房抵款21万余元,陈大姐出资21万余元,陈二姐出资21万余元,陈三姐出资5万元用于装修。
2015年11月7日,陈老先生立下自书遗嘱:"百年之后由三个女儿按购买时出钱多少继承。"
但是2017年2月18日,陈老先生又签署了一份由陈三姐代书的《声明》,称"以前签字无效"。
父母去世后,三姐妹因为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陈大姐和陈二姐认为应该按照父亲2015年的遗嘱,按出资比例继承。陈三姐则认为2017年的《声明》已经撤回了之前的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2015年自书遗嘱的效力,二是2017年《声明》的效力。
首先,关于2015年的自书遗嘱。这份遗嘱是陈老先生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且有证据证明陈老先生当时精神状态正常,所以这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关于2017年的《声明》。这份《声明》是由陈三姐代书,陈老先生签名的。根据法律规定,撤回、变更遗嘱也需要满足法定形式。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这份《声明》没有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不具有撤回、变更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按照2015年的遗嘱进行继承。同时考虑到杨女士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以及陈大姐、陈二姐出资较多的情况,最终判决:一号房屋由陈大姐、陈二姐各享有38%的份额,陈三姐享有24%的份额。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本案原告陈大姐、陈二姐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准确理解遗嘱撤回的法定形式。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非常深刻:
第一,自书遗嘱一定要亲笔书写。陈老先生2015年的遗嘱之所以有效,就是因为是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自书遗嘱有效的三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撤回遗嘱一定要符合法定形式。很多人以为随便写个"以前签字无效"就算撤回遗嘱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撤回遗嘱本身也是一种遗嘱行为,需要满足遗嘱的法定形式。本案中,2017年的《声明》因为是代书的,没有见证人,所以不产生撤回遗嘱的效力。
第三,遗嘱可以约定按出资比例继承。很多家庭买房时子女都有出资,这时候父母在遗嘱中明确按出资比例继承,是非常公平合理的做法,也能避免日后子女产生纠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立遗嘱和撤回遗嘱都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做。建议在订立或变更遗嘱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确保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