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九川

202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2026司法解释”)发布二十天即开始施行,这个仅有二十四条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对腐败犯罪前所未有的覆盖力。该解释备受瞩目、最具特点的内容当为第八条,因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常见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降至国家工作人员对应罪名标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如何理解该第八条产生的背景?

目前尚未见到权威解读。十年前,就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而这一次则是通过新闻通稿来公布。在发布稿中,有关第八条的官方解释仅有十六字:“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此为理解第八条的入手之处,需仔细领会。

鉴于目前我国企业所有制的结构状态,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所处地位,第八条易被解读为针对民营企业设立。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23年即表明要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明确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加大对民营企业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就该十六字来看,如解读为过去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不足,则表明侵害企业权益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已经泛滥,后果严重,以至不得不通过修改定罪量刑入门标准来解决;如解读为对民营企业领域职务犯罪行为包容过度,即意味于国有企业领域职务犯罪的惩处有些严苛,由此只能从民营企业角度进行立法调整。因此,对于“平等保护”,也可以理解为“同等惩处”。

长期以来,尽管对民营企业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并无争议,即在反腐败上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适用双重的刑事追责标准,作为这两类制度企业的代表主体,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压力明显低于国有企业。近年来,有给予民营企业严厉行政处罚的案例,而于刑事手段仍表现审慎,至于“远洋捕捞”这类的觊觎行为,因囿于刑法的约束,更要有所克制。民营企业实控人因相关公职人员涉案而被留置的情形有所增加,办案中发现民营企业其它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线索,常宽以待之,不少实控人在配合调查取证、退赃后被释放。所谓“公严私宽”,仍属于常态。

那么,为何现今把两套刑事追责标准转向并轨,所谓“落实”的依据何在?从有关大力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中尚难获得明确答案。就相关立法进程来看,有几个标志性的文件可供参考:

2022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职务侵占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法定最高刑达到无期徒刑,增加挪用资金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刑期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次修正并未涉及定罪量刑数额,但量刑结构由两档调整为三档,在刑罚结构上完成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对应。

此后,2024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在新增行贿罪七类从重处罚情形的同时,将原仅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三类犯罪,扩展适用于其它所有公司、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

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则明确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给予下调,即与贪污、挪用公款立案数额标准看齐,这是非常明确的指向信号。因为效力等缘故,该规定难以实行。

至2023年,在“民营经济31条”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强掉要依法保护民企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并提出内容详实的具体措施。该文件还强调要“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与2026司法解释同义),同时明确:“研究制订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背信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追赃挽损力度。”这里提及的立法目的及规制对象,比2026司法解释通稿中的十六字更加明确,更为具体。

有观点认为,2026司法解释是为解决上述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这并非主要动因,上述四家的立法行为,应是在同一目标下有分工、有步骤的安排,这其中也可能要配合监察法的修改进程。

从内容上看,该第八条有哪些基本特点?

首先,该规定的确体现出前文提及的最高院指导意见中所强调的加大惩处力度这一目的:

其一,入罪门槛降低,将带来民营企业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数量、涉案人员数量上升,定罪案例随之增加,退缴、追赃财产与罚金总额亦将随之增多。

其二,由于该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尚未获得判决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面临“加重”刑事处罚的风险。

其三,鉴于2016司法解释未提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二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在实务中所谓涉案“5倍”以上数额仍按照“数额巨大”情形量刑,而刑法修正案(十一)虽增加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后续并无量刑数额的规定出现。此次修改将贪污、受贿二罪“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带入,将导致二罪中涉案300万元以上即进入重刑档的后果。

其四,在2026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二罪的立案标准由30万元大幅提升至300万元,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由10万元提升为20万元,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拉低看齐”的情况下,该三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罪名立案标准的提升,易被理解为变相加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刑罚。

当然,此次修改仍保留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两类主体于刑罚梯度的差异。第八条将四个罪名在立案标准上与对应罪名相统一,在轻刑罚上一致,但在重刑标准上仍有区别,主要体现为量刑上限的不同。所以,这次修改并未改变刑法相关罪名的法定刑结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同罪同罚”。

其次,需要关注,在明确定罪量刑数额的同时,第八条中亦给出弹性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刑事法律文件中使用“参照”这样的柔性表述,较为特别。尽管如此,在实务操作中仍会被办案机关作为刚性标准执行。

“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其中关于“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具有出罪条款特征,适用依据实为刑法总则中的但书条款(《刑法》第十三条)。关于量刑的原则式表述,可视为对前面刚性标准的缓冲,以避免施行后的机械执法给民营企业造成过度冲击。

由此可见,第八条是一个“刚柔并济”的条款,在有关具体罪名定罪量刑的条款中,使用如此复杂的表述,非同寻常。

那么,第八条将带来哪些影响?

在立法层面,第八条的出现可视为司法解释权的一次特别使用,但也不排除具有立法示范效应。由此引发的有关立法法律保留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的讨论,将会持续。

第八条的内容则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两类主体于职务犯罪的双重刑罚体系已不再适应形势需求,《刑法》第三章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第八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客体差异趋于模糊,所谓两类罪名于法益侵害上的区别,需要得到重新诠释,存在就此进行刑法修正的可能。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于刑法上的形式平等改革能否促进实质平等,更有待实践检验。在一定时期内,相关立法部门可能会以某种方式对上述问题给予回应。

在执法方面,第八条赋予办案机关较大的裁量权。随着2026司法解释施行,民营企业涉刑案件数量必然上升,各地办案机关会高度重视,在操作中总结判例经验。对于刚入立案门槛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有“四转三”政策,部分涉案人员有机会获得类似第八条中的但书待遇,案件可以违纪终结。在刑法唯数额论的惯性运行下,司法机关将第八条的“参照”理解为“按照”,或许并不意外,对于但书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可能更多着力于量刑环节。

当然,这一裁量空间的存在,民营企业与相关利害关系方不会不察,由此将给案外干预及寻租提供新的机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仍将出现。

对于民营企业,第八条对惩处内部腐败、保护私有产权有积极意义,于公司规范治理或有帮助,但企业刑事风险将显著上升。民营企业可能要接受相关部门更多的前期调查,更多企业内部纠纷、外部争议的一方会失去耐心,选择刑事控告途径。2026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在第八条之外,有关行贿、鉴定和追缴等规定也将触发民营企业新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更多的民营企业实控人、高管人员被羁押后,企业的正常运转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民企合规审查工作压力加大,企业决策者需要排查历史风险,重新审视决策流程与财务制度等内部规范,以更严格的标准来约束自身。

就民营企业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来看,第八条的影响仍有限。虽然定罪量刑数额有调整,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并未改变,程序规则依旧,而第八条但书部分给予司法权的弹性空间,也正是律师辩护发挥的空间。无论涉案数额大小,律师都应全面审视案件,提高策略意识。

在新旧法交替的窗口期,辩护律师应把握好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关注追诉时效问题。当然,对第八条的理解和运用,也要着眼于2026司法解释全篇规定,考虑到该司法解释对某些实务中常有的争议问题已给出明确答案,对职务犯罪辩护的方向也要适时调整。

总之,2026司法解释第八条是一个很有特点的条款,其产生背景值得深思,具有不小的指向意义,其施行效果如何,值得关注,更有待于法律人和相关人士的认真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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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九川,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京都刑辩讲堂主任,兼任研究生导师、研究员等社会职务。自1995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及合规业务。曾在云南省交通厅长杨某受贿案,紫光集团董事长赵某贪污案,重庆陈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龙江信恒集团董事长王某故意杀人案,欧洲某跨国公司走私废物案等重大案件中担任主辩护人。所承办案件曾获奖、入选有关案例库。著有《中国大律师辩护词精选——王九川专辑》、《十年辩与思》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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