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某公司保安林某上班期间私自饮酒,脱岗后醉驾摩托车搭载妻子匡某驶离厂区,途中撞上路沿发生事故,造成林某、匡某死亡。其女儿小林认为,涉事公司存在管理失职,放任林某工作时间饮酒,且未制止其驾驶摩托车离岗,应承担其父母死亡的侵权责任,遂起诉该公司索赔157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4月30日,福建闽侯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2021年2月20日,林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员岗位工作。2024年2月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至2028年1月7日。

2025年2月4日15时17分许,林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后座乘员匡某),途经某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碰撞路右侧路沿,造成当事人林某当场死亡,匡某受伤送医院于2月13日抢救无效死亡。同年3月11日,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匡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另查明,林某发生事故时,系其上班期间。2021年10月27日,林某与某公司签订《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2021年10月28日,林某签署《骑乘摩托车、电动车安全须知》;2023年9月11日,林某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须知》上签名、捺印。

法院认为,本案中,林某在上班期间私自饮酒,未向用人单位报备,中途脱离岗位,且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载其配偶匡某,离开厂区,碰撞右侧路沿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在林某离岗后,发生地点未在上班厂区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林某应当对自己的饮酒、酒驾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而其饮酒及酒驾,均不属于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也不在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职责范围内,更不在任何一家正常公司的规章制度管控范围内。

某公司并未实施任何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侵权行为,亦不存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且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尽告知林某安全生产、安全驾驶、不得脱岗办私事的责任,林某亦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须知》《骑乘摩托车、电动车安全须知》上签名。因此,某公司对林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侵权行为及管理上的过错。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匡某不负本事故责任,因此,匡某的死亡与某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对于小林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