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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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或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同一份合同上同时代表两方企业签字确认权利义务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往往以签约主体混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独立决策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那么,同一自然人作为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同时代表两个企业签字的,该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院公报案例《新建业置业地产(香港)有限公司、森达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建业置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香港伟成国际有限公司欠款担保纠纷案》中明确: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同时担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亦未禁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之间订立合同。同一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表两家企业签字,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依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焦点问题为,案涉欠款及保证合同由同一自然人同时代表债权人与保证人签字,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签约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欠款及担保交易发生时,沈柱邦同时担任新建业置业地产(香港)有限公司与新建业置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案涉《保证合同》及相关欠款确认文件中,沈柱邦同一人同时代表债权方与保证方签字确认,合同加盖了相关企业印章,约定由上海公司为案涉欠款提供担保责任。纠纷发生后,保证方以签约主体混同、同一人代表双方签字缺乏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从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自然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未禁止关联企业、同法定代表人企业之间开展交易、订立担保等合同。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代表权,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同一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表两方企业签字,本身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

据此应当认定,本案同一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表两家企业签字,不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案涉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周军律师提醒,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签约的效力,取决于身份真实性、代表权限及意思表示合法性,而非是否同时代表多家企业。同一人同时代表两方企业签字本身不导致合同无效,但企业应注意防范利益冲突、内部审批及印章管理风险。遇到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双重代表、合同效力认定等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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