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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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将运输业务转包他人,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毁损、灭失,托运人主张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承运人则主张依据合同保价条款限额赔付的情形。
那么,承运人擅自转包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合同约定的保价条款是否还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上海某医疗公司诉上海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保价条款原则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承运人擅自转包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构成重大过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保价等限责条款不再适用,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本案焦点问题为,上海某物流公司擅自转包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案涉保价条款是否适用,应按保价金额还是按实际价值赔偿。
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案涉货物由上海某物流公司亲自承运,合同同时约定保价条款,由托运人申报货物价值,发生货损按保价金额赔付。合同并未约定承运人可以转包,也未约定转包情形下保价条款仍可适用。
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上海某物流公司未经上海某医疗公司同意,擅自将案涉货物转包给第三方运输,第三方运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导致货物全部毁损。
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运输合同约定由承运人亲自承运,保价条款基于承运人亲自履行、谨慎管控风险为前提;承运人擅自转包,明显违背合同主要义务,主观上构成重大过失,保价条款不再适用。
据此应当认定,本案承运人擅自转包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案涉保价条款对本案货损不具有适用效力。
此外,保价条款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在承运人正常履约、无重大过错情形下,平衡运输收益与赔偿风险。而从本案案情看,上海某物流公司未经同意擅自转包,明显增加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并非一般履约瑕疵,已构成重大过失,如仍适用保价条款限额赔付,将导致托运人权利得不到合理保障,有违公平原则与法律规定。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保价条款不适用,判决承运人按实际价值赔偿,依据充分。
上海某物流公司主张按保价条款限额赔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保价条款的适用以承运人正当履约、无重大过失为前提。承运人擅自转包、拒不亲自履行运输义务,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保价条款依法排除适用,承运人不能以此免责或限责。遇到运输合同货损赔偿、保价条款效力认定等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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