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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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施工乱象屡见不鲜。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建筑企业仅出借资质、收取固定挂靠费,不参与施工、不投入成本。

项目完工结算后,多数实际施工人习惯性认为,谁签约谁付款,被挂靠企业作为名义承包方,理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故而直接起诉被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

那么,在挂靠施工模式下,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出借资质的被挂靠建筑企业主张工程款?

最高院在《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天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挂靠施工关系中,被挂靠企业仅出借资质,并无承揽工程、自行施工、结算工程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系项目真实投资方与施工方,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建设工程关系,无权要求仅出借资质、未参与履约、未截留工程款的被挂靠企业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焦点问题为,挂靠资质施工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事实履约关系,要求仅出借资质的被挂靠建筑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朱天军个人无建筑施工资质,为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借用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以中顶公司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整个项目施工全程由朱天军自行组织人员、投入资金设备、管控施工进度,独立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中顶公司仅提供资质用于招投标及备案,未参与施工管理、未投入资金,也未收取案涉项目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朱天军起诉被挂靠方中顶公司,要求其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朱天军的诉求,中顶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司法裁判规则,判断工程款支付责任主体,不能仅看书面合同签约主体,应当结合真实履约行为、资金投入、施工管理、权利义务归属综合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模式下,承包方承接工程后转包分包,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结算责任;但挂靠模式完全不同,被挂靠企业仅为资质出借方,并非真实承包人,未参与合同履行,也未占有案涉工程款,不存在向实际施工人结算付款的合同义务与事实基础。

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施工的责任主体完全不同。转包分包场景中,实际施工人可向承包方主张工程款;而挂靠施工场景中,被挂靠企业仅出借资质,未实际履约、未收取工程款,无需向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支付及结算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只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无权向被挂靠企业追责。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务必厘清合作模式、锁定追责主体,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遇到工程款结算、责任主体认定等建工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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