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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兰(化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原告主张:因自身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于2009年借用被告林某(化名)名义购买一号房屋,原告支付首付款并偿还按揭贷款,双方构成借名买房。

被告林某辩称:

1. 双方从未达成借名买房合意;

2. 一号房屋以被告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登记在被告名下;

3. 首付款、按揭贷款均由被告支付,原告仅存在资金往来,不构成借名;

4. 购房合同、产权证、票据等全部资料均由被告持有。

法院查明:

- 王某兰与林某原系婆媳关系,王某兰之子张某(化名)与林某曾系夫妻,后离婚。

- 2009年,林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按揭方式购买一号房屋,首付款13万余元,贷款53万元。

- 2012年,一号房屋登记至林某名下。

- 原告取款与被告存款时间相近,但按揭贷款长期从林某账户偿还,购房资料均由林某持有。

- 原告主张借名时,原、被告尚未成为亲属,借名给被告而非亲生儿子,法院认为不合常理。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号房屋产权仍归登记权利人林某所有。

三、法院说理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名买房关系。

法院综合判断如下:

1. 借名理由不合常理

购房时双方尚未成为亲属,距结婚尚有近3年,原告不借名给亲生儿子,反而借名给被告,不符合家庭重大购房的通常逻辑。

2. 首付款仅能证明资金往来,不能直接认定借名

原告取款与被告存款时间、地点高度吻合,可推定首付款资金来源于原告,但资金交付≠借名买房合意,不能直接推定房屋归原告所有。

3. 按揭贷款偿还证据不足

银行流水显示,按揭贷款长期由被告账户偿还,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偿还贷款。

4. 购房资料、产权凭证均由被告持有

借名买房中,通常由实际权利人持有合同、票据、产权证;本案全部资料均由登记人林某持有,与借名买房惯例不符。

综上,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胜诉办案心得

1. 牢牢抓住“借名买房必须有合意”这一核心

出资、还贷、居住都只是间接事实,没有书面或充分口头合意,借名买房很难成立。本案正是从“无合意、不合常理”突破。

2. 用登记状态强势推定产权归属

房屋已登记在被告名下,法律优先推定登记人为权利人,举证责任在主张借名的一方,其证据必须充分、完整。

3. 戳破“出资=产权”的误区

亲属之间的资金往来可能是赠与、借款、垫付,不等于房屋就归出资人。法院明确:资金来源不能直接推翻产权登记。

4. 抓住贷款、票据、持有资料三大关键细节

长期还贷账户、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由谁持有,是法院认定真实权利人的重要依据,全部对登记人有利。

5. 风险提示

- 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借名协议;

- 实际出资人应持有全部购房资料、产权证;

- 保留连续、稳定的还贷、出资、装修、居住证据;

- 亲属间购房更要明确约定,避免离婚、分家时引发巨额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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