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华(化名)、王某燕(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讼请求为:判令一号房屋由二原告与被告王某涛(化名)共同继承,王某涛予以少分。
经法院确认的核心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王某(化名)与刘某(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一女,分别为王某宇(化名)、王某华、王某浩(化名)、王某涛、王某燕。王某于2001年去世,刘某于2012年去世,二人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王某浩于1991年去世,其与配偶育有一女王某溪(化名),王某溪享有代位继承权。王某宇明确表示放弃一号房屋的继承权,案外人俞某(化名)未提交书面意见。
一号房屋原系甲公司(化名)分配给王某的公房,1999年王某通过房改房政策购买该房屋,2000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房屋为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涛主张,一号房屋的购房款由其全额支付,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并提交王某、刘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佐证;同时主张王某、刘某生前留有遗嘱,一号房屋应归其所有。
原告王某华、王某燕主张,王某、刘某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且王某涛应少分遗产;同时曾主张扣除刘某生前债务、分割债权,但其未提交充足证据佐证。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多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公证书显示:王某去世后,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王某名下房屋份额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后王某华、王某燕与王某涛就房屋继承份额产生争议,引发本案诉讼。
庭审中,王某涛提交王某、刘某出具的书面证明,拟证明其系一号房屋实际出资人,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同时认可该房屋为何某、刘某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王某涛主张王某、刘某生前留有遗嘱,但提交的“遗嘱”实为书面证明,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其主张的刘某公证遗嘱,因系打印形式,无法证明系刘某自行打印,且缺少代书遗嘱所需的见证人要件,被认定为无效。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登记在刘某、王某涛名下)归王某华、王某燕、王某涛、王某溪共有;其中王某涛享有45.8%的房产份额,王某华享有12.5%的房产份额,王某燕享有12.5%的房产份额,王某溪享有29.2%的房产份额;
法院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遗产房屋继承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1. 一号房屋的权属性质;2. 被继承人王某、刘某生前是否留有合法有效遗嘱;3. 王某涛是否应少分遗产;4. 王某涛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一号房屋系王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房,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房屋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王某涛主张购房款由其支付,但其亦认可房屋为何某、刘某共同财产,故法院依法认定一号房屋为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涛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因缺乏完整证据链且与其自身陈述矛盾,不予采信。
第二,遗嘱效力的认定。王某涛主张王某、刘某生前留有遗嘱,但提交的书面证明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无法认定为合法有效遗嘱;其主张的刘某公证遗嘱,系打印形式,既无法证明系刘某自行打印,又缺少代书遗嘱所需的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等形式要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故该公证遗嘱无效。综上,王某、刘某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划分。王某去世后,其名下一号房屋的50%份额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刘某、王某华、王某燕、王某宇、王某涛、王某浩)继承。王某浩先于王某去世,其份额由女儿王某溪代位继承;王某宇放弃继承权,故王某的遗产份额由刘某、王某华、王某燕、王某涛、王某溪继承。后部分继承人通过析产协议处分部分继承份额,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及当事人意愿,法院依法确定各方继承份额,王某涛享有最大份额,王某华、王某燕主张王某涛少分遗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遗产房屋继承、遗嘱效力认定、借名买房抗辩”这一高频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继承人的维权提供参考。
1. 精准界定核心争议,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本案中,专业房产律师首要任务是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针对原告“少分遗产”的诉求,重点围绕“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少分情形”展开抗辩;针对遗嘱效力争议,梳理遗嘱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反驳原告关于“遗嘱无效”的片面主张;针对借名买房抗辩,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证据,合理界定房屋权属,避免因抗辩不当影响核心权益,这是本案胜诉的核心关键。
2. 梳理完整证据链,强化核心主张的说服力。房屋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并提交全套关键证据:一是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凭证,佐证房屋为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被继承人出具的出资证明,虽未认定借名买房,但印证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三是公证书、析产协议,证明继承份额的合法流转;四是反驳原告诉求的证据,凸显原告无证据证明“少分遗产”及“债务、债权”的事实。完整的证据链,是法院支持我方主张、驳回原告诉求的核心支撑。
3. 精准适用遗嘱效力规则,规避遗嘱无效风险。房产纠纷律师当庭重点论证遗嘱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明确“书面证明≠遗嘱”“打印遗嘱需满足法定条件”,同时指出原告关于遗嘱效力的抗辩存在片面性,帮助法院清晰界定遗嘱效力。实践中,很多继承人因不了解遗嘱形式要件,导致遗嘱无效,最终无法按意愿继承遗产,委托专业律师审核遗嘱效力,是避免此类风险的关键。
4. 合理应对借名买房抗辩,平衡房屋权属与继承权益。律师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借名买房主张,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合理调整,因当事人自身认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再执着于借名买房抗辩,转而聚焦继承份额的合理划分,避免因抗辩矛盾影响案件结果,体现了律师灵活的办案思路。
最后,若您正面临遗产房屋继承纠纷、遗嘱效力认定、借名买房与继承交叉争议、继承份额划分等问题,切勿盲目应诉或拖延。专业的房产官司律师可协助您梳理证据、界定房屋权属、审核遗嘱效力、制定维权策略、参与诉讼维权,帮您守住合法继承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遗产房屋继承、房产纠纷类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助力客户高效维权、确认继承份额、驳回不当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