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登记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登记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

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主体;未明确的,由受托人报送。

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登记范围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办公、仓储用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一、申请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产权证明;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到房屋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流管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当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的,应当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租的证明。

二、办理时限

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一)无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二)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的;

(三)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住房政策规定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六)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七)被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九)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变更、注销和补领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流程

(一)现场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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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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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廊坊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备案,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承租人中的流动人口、境外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临时住宿登记;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区管理规约;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时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六)出租房屋或承租人发生变动的,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七)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八)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如实填报租金;

(九)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受托人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房屋承租人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廊坊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五)转租或者转借承租房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同意,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登记信息;

(六)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的,应指定专人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和人员进行管理,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七)承租的房屋用于居住的,不得非法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八)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必须执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九)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十)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发现承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履行的法律责任

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以下条款:

(一)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核对出租人身份、房屋权属等信息,实地查看房屋,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租赁房屋;

2.介绍租赁房屋成功的,负责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

3.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

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来源:三河市公安局流动人口和通勤人员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