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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赵磊(化名)于2021年3月5日去世,未留下遗嘱。原告赵建国(化名)、孙桂兰(化名)系赵磊的父母,被告李娜(化名)系赵磊的现任妻子,被告赵宇(化名)系赵磊与李娜所生幼子,被告赵浩(化名)系赵磊与前妻刘芳(化名,第三人)所生之子。各方因两套房屋的继承分割引发诉讼,核心争议围绕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权属及继承份额展开。

一号房屋系1998年赵磊与刘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2005年登记在赵磊名下。2003年,赵磊与刘芳经法院调解离婚(A号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双方财产已分清,但未明确一号房屋的分割。诉讼中,李娜、赵宇提交一份离婚协议复印件,主张赵磊与刘芳离婚时约定一号房屋归赵浩所有,该协议无原件,赵建国、孙桂兰、赵浩及刘芳均不认可其真实性。李娜、赵宇主张一号房屋系赵磊婚前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由五人平均分割,同时以李娜无收入、赵宇未成年为由,要求多分份额。

赵浩主张一号房屋系赵磊与刘芳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刘芳享有的一半份额应归其所有,剩余一半作为赵磊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且要求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款。刘芳明确表示将其在一号房屋享有的50%份额无偿赠与赵浩。

二号房屋登记在赵宇名下,赵建国、孙桂兰主张该房屋系赵磊与李娜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相应份额;李娜、赵宇主张该房屋系赵磊与李娜赠与赵宇的财产,并非遗产,不应分割。各方均认可一号房屋价值640万元。

裁判结果

1. 一号房屋归被告赵浩所有;赵浩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赵建国、孙桂兰,被告李娜、赵宇各64万元房屋折价补偿款;

2. 二号房屋归被告赵宇所有,原告赵建国、孙桂兰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求不予支持;

3. 驳回原告赵建国、孙桂兰及其他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赵浩成功取得一号房屋完整所有权,仅需支付合理补偿款,核心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李娜、赵宇的多分诉求被驳回,赵建国、孙桂兰分割二号房屋的诉求未获支持,充分体现专业律师精准维权的价值。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1. 一号房屋的权属及继承分割方式;2. 二号房屋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关于一号房屋的权属及继承分割。一号房屋购买于赵磊与刘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赵磊与刘芳2003年离婚时,虽经法院调解确认“财产已分清”,但未明确分割一号房屋,且双方离婚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李娜、赵宇提交的离婚协议复印件无原件佐证,各方均不认可,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不能认定双方离婚时已对一号房屋作出分割。

赵磊死亡后,其享有的一号房屋50%份额属于遗产,应由赵建国、孙桂兰、李娜、赵宇、赵浩五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每人继承10%份额)。刘芳将其享有的50%份额无偿赠与赵浩,故赵浩共计享有一号房屋60%份额。各方均认可一号房屋价值640万元,且同意房屋归赵浩所有、由赵浩支付补偿款,法院予以确认,赵浩应按其他继承人各自享有的10%份额,分别支付64万元补偿款。

第二,关于二号房屋的权属。二号房屋登记在赵宇名下,结合房屋登记情况及各方陈述,无证据证明该房屋系赵磊的遗产,应认定为赵磊与李娜赠与赵宇的财产,故赵建国、孙桂兰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遗产分割的份额调整。李娜、赵宇主张李娜无收入、赵宇未成年应多分遗产,赵浩主张其未与赵磊共同生活应少分,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情形,故各方应按均等份额继承遗产,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遗产房屋继承、多继承人争夺产权、”这一高频遗产房产纠纷,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遗产继承人提供维权参考。

1. 精准界定房屋权属,筑牢维权核心基础。本案中,一号房屋的权属是胜诉关键,我们重点梳理房屋购买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情况,明确该房屋系赵磊与刘芳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赵磊婚前个人财产,反驳李娜、赵宇的权属主张。同时,抓住对方提交的离婚协议系复印件、无原件佐证的漏洞,成功否定其证明效力,为后续份额认定奠定基础。

2. 最大化锁定继承份额,借力赠与扩大权益。我们协助赵浩对接第三人刘芳,明确其自愿将名下50%房屋份额赠与赵浩,直接让赵浩的份额从10%提升至60%,成为房屋最大份额持有人,为争取房屋所有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积极促成各方达成“房屋归赵浩所有、支付补偿款”的共识,既实现了赵浩取得房屋的核心诉求,又简化了执行流程。

3. 精准反驳多分、少分主张,维护均等继承权益。对方以“无收入、未成年”为由主张多分,我们重点援引《民法典》关于遗产分割的规定,指出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多分情形,且赵浩未与被继承人赵磊共同生活亦无法律依据少分,成功说服法院按均等份额分割遗产,避免赵浩多支付补偿款。

4. 提前防范遗产房屋纠纷,规避继承风险。本案的核心诱因是被继承人赵磊离婚时未明确房屋分割、未留下遗嘱,导致继承人就房屋权属、份额产生争议。我们在此提醒,公民应提前订立遗嘱,明确房产等重大财产的继承方式;夫妻离婚时,务必对共同房产作出明确分割约定,留存书面协议,避免后续继承纠纷;继承人发现房产权属存在争议时,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梳理证据、锁定权益,避免错失维权时机。

最后,若您正面临遗产房屋继承纠纷问题,切勿拖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介入。律师可协助您梳理房产线索、界定权属、锁定继承份额、反驳不当诉求,通过精准维权,帮您守住核心房产权益,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财产利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遗产房产纠纷、房屋权属认定等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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